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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物權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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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物權重合

  【知識點】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抵押權均未登記的,無論是設立在先的抵押權,還是先到期的債權,均不得主張優先權,必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提問: 債務承擔一定要債權人同意嗎?

債務承擔一定要債權人同意嗎?書中何處有寫明呢,書37頁上沒有找到。

教材37頁上第二段最後一句話説“債務承擔需要原債務人認可債務的'存在方可發生中斷效力”,這和課中老師説的要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轉讓債務的 有什麼區別?

回答:

債務承擔一定要債權人同意嗎?書中何處有寫明呢,書37頁上沒有找到。

答:是的,書中92頁三、債務承擔有詳細的説明。

教材37頁上第二段最後一句話説“債務承擔需要原債務人認可債務的存在方可發生中斷效力”,這和課中老師説的要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轉讓債務的 有什麼區別?

答: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轉讓債務,債權承擔才能生效,如果不同意債務轉讓是無效的。而原債務人認可債務存在發生而發生的中斷效力是指原債務人承認自己是有欠債的,這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中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教材36頁-37頁)的情況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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