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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

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備考基礎階段工作已經過了大半,注會2017考試教材是不是都已經看了大半。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CPA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我們一起加油!

2017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解釋1】“2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2年期間後,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2】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相關鏈接】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釋1】對於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解釋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