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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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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其他規定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免責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金錢之債不適用該規則。

(2)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解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2)政府行為;(3)社會異常現象(如罷工、騷亂等)。

  【知識點】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不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登記”時轉移;(2)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當事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無論不動產還是動產,均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交付”才是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

4.先佔有後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相關鏈接】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佔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解釋】動產的所有權、風險和孳息的轉移均與“交付時間”有關,考生應區分兩種情況:(1)先訂立買賣合同後交付設備的,直接找到交付時間;(2)先佔有設備後訂立買賣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