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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及答案(下)

  四、綜合題(本題型共4題,其中第l題7分;第2題l2分;第3題15分;第4題l6分。本題型共50分。在答題捲上解答,答在試題捲上無效。)

2008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真題及答案(下)

1.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未設董事會,僅設丙為執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與戊訂立合同,約定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於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出擬轉讓股權給戊的通知書。乙、丙分別於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覆,均要求在同條件下優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於同年6月9曰收到甲的通知後,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覆。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摺合30萬元用於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公司股東會於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68萬元全部用於分紅,並在4月底之前實施完畢。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紅利潤,在沒有告知公司任何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分紅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丁未作答覆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並説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

(3)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應當如何處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並説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 丁未做答覆視為同意轉讓。根據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教材P138

(2) 乙丙均主張優先權時,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教材P138

(3) 對乙出資不實的行為,應當由乙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教材P133

(4)丁直接提起訴訟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教材P152

2.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淨資產為負,財務狀況不斷惡化。有關資產:商業用房一間,賬面價值100萬元;機器設備一套,賬面價值2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應收乙的賬款30萬元(2008年1月20曰到期);應收丙的賬款70萬元(2008年2月6曰到期)。甲公司有關負債:應付丙的賬款50萬元(2008年3月5日到期);應付丁的賬款180萬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來,甲公司的資產處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如下:

(1)1月20日,丁請求甲公司償還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發現甲公司曾於1月15日將機器設備贈送給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將擁有的商業用房以60萬元的價格(市場價格為120萬元)轉讓給非關聯企業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該房產,並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

(3)2月21日後,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償還債務,但乙到8月底仍未償還,甲公司亦未採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萬元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4月10日,甲公司與庚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將對丙的20萬元債權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庚。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的行為?並説明

理由。

(2)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商業用房轉讓給己公司的行為?並

説明理由。

(3)丁是否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並説明理由。

(4)甲是否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並説明理由。

(5)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何時生效?何時對丙產生效力?並分別説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 丁有權請求撤銷。根據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教材P319

(2) 丁無權請求撤銷。根據規定,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已公司屬於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銷。教材P319

(3) 丁有權行使代位權。根據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教材P318

(4) 甲可以主張抵銷。根據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教材P331

(5) 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對丙產生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