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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會計》第十四章考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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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註冊會計師《會計》第十四章考點彙總

第十四章 或有事項

  考點一:或有事項概述★

☆考點核心提示

1.或有事項的概念和特徵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或有事項具有以下特徵:(1)或有事項是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2)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3)或有事項的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

2.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3.或有資產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考點二:或有事項的確認★

☆考點核心提示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即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是在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現時義務。現時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

  考點三:或有事項的計量★★

☆考點核心提示

1.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1)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則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的中間值,即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連續範圍,或者雖然存在一個連續範圍但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按照如下方法確定: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2.預期可獲得的補償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考點四: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 原則的應用★★★

☆考點核心提示

1.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1)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合理確定預計負債後,應當將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或衝減當期營業外支出。

(2)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原本應當能夠合理估計訴訟損失,但企業所作的估計卻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應當按照重大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

(3)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確實無法合理預計訴訟損失,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則在該項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4)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説明的未決訴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產品質量保證

產品質量保證,通常指銷售商或製造商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後,對客户提供服務的一種承諾。在約定期內(或終身保修),若產品或勞務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或與之相關的其他屬於正常範圍內的問題,企業負有更換產品、免費或只收成本價進行修理等責任。為此,企業應當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於銷售成立時確認預計負債。

(1)確認產品質量保證金額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2)實際發生維修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3.虧損合同

(1)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淨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2)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①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和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通常應當確認預計負債。②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此時,企業通常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4.重組義務

(1)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並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項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①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②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

(2)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所以不構成當期資產負債表日的重組義務。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也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