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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範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 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鑑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鑑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税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税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 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鑑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舊機動車鑑定估價師);

(四)有規範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設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擬設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對予以核准的,頒發《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核准證書》;不予核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核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鑑定評估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分別持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規定的相關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對予以批准的,頒發或者換髮《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外資併購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二手車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税,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車輛保險單、交納税費憑證等。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託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第十六條 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税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並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八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並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條 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二手車所有人委託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書。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雙方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委託人向二手車經紀機構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二)二手車經紀機構依據委託人要求選擇車輛,並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三)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託購買時,雙方簽訂合同;

(四)二手車經紀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鑑定評估, 鑑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四)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税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