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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題一

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及答案

某業主與某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該工程採用邊設計邊施工的方式進行,合同的部分條款如下:

××工程施工合同書(節選)

一、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該工程位於某市的××路段,建築面積3000m2,磚混結構住宅樓(其他概況略)。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為該工程施工圖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為2010年11月20日~2011年6月30日,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為223天。

(四)合同價款

本工程採用總價合同形式,合同總價為:人民幣貳佰叁拾肆萬元整(¥234.00萬元)。

(五)質量標準

本工程質量標準要求達到承包商最優的工程質量。

(六)質量保修

施工單位在該項目的設計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承擔全部保修責任。

(七)工程款支付

在工程基本竣工時,支付全部合同價款,為確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的暫時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其他補充協議

(一)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許將工程分包,只可以轉包。

(二)甲方不負責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

(三)乙方應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四)涉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由乙方自行解決。

(五)合同變更時,按有關程序確定變更工程價款。

問題:

1.該項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中有哪些不妥之處?並請指正。

2.該項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中有哪些不妥之處?請指出並改正。

3.該工程按工期定額來計算,其工期為212天,那麼你認為該工程的合同工期應為多少天?

4.確定變更合同價款的程序是什麼?

參考解析1.協議書的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具體如下:

(1)不妥之處:承包範圍為該工程施工圖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正確做法:承包範圍為施工圖所包括的土建、裝飾、水暖電等全部工程。

(2)不妥之處:本工程採用總價合同形式。

正確做法:應採用單價合同。

(3)不妥之處:工程質量標準要求達到承包商最優的工程質量。

正確做法: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中規定的質量標準作為該工程的質量標準。

(4)不妥之處:在項目設計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承擔全部保修責任。

正確做法:建築工程保修期限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有關規定:①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⑤裝修工程為2年;⑥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5)不妥之處:在工程基本竣工時,支付全部合同價款。

正確做法: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時,必須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部分資金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其比例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左右。

(6)不妥之處: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的暫時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正確做法:應説明甲方資金不到位在什麼期限內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2.補充協議的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具體如下:

(1)不妥之處: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許將工程分包,只可以轉包。

正確做法: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許將工程轉包,可以分包。

(2)不妥之處:甲方不負責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線資料。

正確做法:甲方應負責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線的資料。

(3)不妥之處:乙方應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正確做法:乙方應按工程師(或業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並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

(4)不妥之處:涉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由乙方自行解決。

正確做法:涉及質量標準的變更應由甲方、乙方以及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3.按照合同文件解釋順序的規定應以施工總承包合同文件條款為準,應認定目標工期為223天。

4.確定變更合同價款的程序是: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的1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2)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後14天內,對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確認或作出其他答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答覆時,自承包人的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條款處理。

  案例分析題二

某工業項目廠房主體結構工程的招標公告中規定,投標人必須為國有一級總承包企業,且近3年內至少獲得過1項該項目所在省優質工程獎;若採用聯合體形式投標,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牽頭人並提交聯合投標協議,若某聯合體中標,招標人將與該聯合體牽頭人訂立合同。該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規定,開標前投標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但開標後投標人不得撤回投標文件;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每月工程款在下月末支付;工期不得超過12個月,提前竣工獎為30萬元/月,在竣工結算時支付。

承包商C準備參與該工程的投標。經造價工程師估算,總成本為1000萬元,其中材料費佔60%。預計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建築材料漲價l0%的概率為0.3,漲價5%的概率為0.5,不漲價的概率為0.2。

假定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等,月利率按1%計算。

問題:

1.該項目的招標活動中有哪些不妥之處?逐一説明理由。

2.按預計發生的總成本計算,若希望中標後能實現3%的期望利潤,不含税報價應為多少?該報價按承包商原估算總成本計算的利潤率為多少?

3.若承包商C以1 100萬元的報價中標,合同工期為11個月,合同工程內不考慮物價變化,承包商c程款的現值為多少?(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4.若承包商C每月採取加速施工措施,可使工期縮短1個月,每月底需額外增加費用4萬元,合同工期內不考慮物價變化,則承包商C工程款的現值為多少?承包商C是否應採取加速施工措施?(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參考解析

1.該項目的招標活動中有下列不妥之處:

(1)“要求投標人為國有企業”不妥,因為這限制了民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則;

(2)“要求投標人獲得過項目所在省優質工程獎”不妥,因為這限制了外省市企業參與公平競爭,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則;

(3)“規定開標後不得撤回投標文件”不妥,根據《招標投標法》,提交投標文件截止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不得撤回;

(4)“規定若聯合體中標,招標人與牽頭人訂立合同”不妥,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2.方法一:

設不合税報價為x萬元,則可得:

期望利潤=不合税報價一總成本一材料漲價成本

1 000×3%=x-1 000-( 1 000 ×60%× 10%×0.3+1 000 × 60%× 5%× 0.5)

解得x=1 063(萬元);

[或不合税報價=總成本+材料漲價成本+預期利潤=1 000+1 000 ×60%× 10%×0.3+1 000 × 60%×5%× 0.5+1 000×3%=1 063(萬元)]

相應的利潤率為:

(不合税報價一總成本)/總成本× 100%=(1 063-1 000)/1000×100%=6.3%

方法二:

a.材料不漲價時,不合税報價為:

總成本×(1+預期利潤率)=1 000 ×(1+3%)=1 030(萬元)

b.材料漲價10%時,不含税報價為:

總成本×(1+預期利潤率)+材料漲價10%增加成本=1 000 ×(1+3%)+1 000 ×60%×10%=1 090(萬元)

c.材料漲價5%時,不合税報價為:

總成本×(1+預期利潤率)+材料漲價5%增加成本=1 000×(1+3%)+1 000×60%×5%=1 060(萬元)

考慮材料各種漲價情況的發生概率,綜合確定不含税報價為:

1 030×0.2+1 090 × 0.3+1060 × 0.5=1 063(萬元)

相應利潤率=(1 063-1 000)/1 000=6.3%

3.按合同工期施工,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為:

A=合同標價/合同工期=1 100/11=100(萬元)

則工程款的現值PV=100(P/A,1%,11)/(1+1%)=100×{[(1+1%)11-1]/ [1%×(1+1%)11]}/(1+1%)=1 026.50(萬元)(或1 026.53萬元)

4.加速施工條件下,工期為10個月,每月完成的工作量Aˊ=1 100/10=110(萬元);

則工程款現值PVˊ=110(P/A,1%,10)/(1+1%)+30/(1+1%)11-4(P/A,1%,10)=1 031.53+26.89-37.89=1020.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