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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備考試題及答案

  1 (本題26分)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備考試題及答案

最近幾日,一名幼兒園幼兒教師揪住幼兒 雙耳將之提起的照片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吸引了廣大網民的眼球。該案件就是“浙江温嶺虐 童事件”。浙江温嶺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顏豔紅 因“一時好玩”,揪住一名錶情痛苦的幼童雙耳 向上提起。在其QQ空間看到的照片,各種“變 態”的懲罰手段層出不窮,包括膠帶封嘴、鐵桶罩頭、垃圾鏟蓋頭,還有三張將幼童扔進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張幼童互相親吻、幼童跳舞時被 脱掉褲子的照片。 2012年11月5日,當地檢察機關對警方以 “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顏豔紅申請進行 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該虐童事件 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最終認定 涉案當事人顏豔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之後温嶺警方依法釋放顏 豔紅。 近期眾多幼兒教師“虐童事件”頻繁發生,温嶺虐童事件只是其一,這種傷害兒童的行為, 深深觸痛了廣大網民的視覺神經,網民們羣情 激憤,一時間網絡上到處充斥着憤怒的討伐之聲,人人好似一副真理、正義在握的理直氣壯的樣子,一定要將之繩之以法而後快。面對外界 的壓力,此時我們的司法是應該順應“民意”, 還是遵從“法意”?試就本案依據刑法基本原理或者自選角度對此事加以評論。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 觀點和理由;

2.説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本題26分)

【參考答案】

浙江温嶺虐童事件的幼師顏豔紅於2012年1 1月5日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未獲批准,温嶺市公安局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顏豔紅案,經過進一步偵查,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豔紅虐童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依法撤銷案件。此舉讓不少人大失所望,認為顏豔紅逃脱刑罰,認為這是縱容,甚至猜測顏家動用了關係,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拒絕批捕虐童女幼師,儘管讓不少人失望,但此舉捍衞了罪刑法定原則,是依法治國在刑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是我國司法獨立的表徵,具體有以下兩點原因:

1.温嶺市公安局以行為人顏豔紅涉嫌尋釁滋事罪而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我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l項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本案中行為人顏豔紅雖然有將幼童雙耳向上提起等行為,但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符合破壞社會秩序的要件,而行為人的行為並不符合該構成要件,沒有侵犯公共或社會秩序,並且將顏某的虐童行為,解釋為“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也有些牽強,故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由於顏某的行為並未對兒童身體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也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該虐童行為不能用故意傷害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並且我國刑法也沒有單獨規定虐待兒童罪,所以即使有虐待兒童的行為,也不得以莫須有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2.無罪結案是罪刑法定原則限制司法權恣意發動的當然結果。

對於前述行為人顏豔紅對兒童實施的種種難以被人容忍和接受的行為,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給他們幼小的心靈造成了損害,無疑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但刑法具有不完整性和補充性。首先,刑法是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所以,刑法並未將所有侵害法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只是將其中部分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其次,由於成文法的侷限性,一些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也可能被遺漏,刑法的不完整性就要求司法機關恪守罪刑法定原則;最後,刑法只有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不能充分保護法益的時候,這時候刑法才會發動。對於顏豔紅的行為,由於我國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使我國有虐童罪的規定,也要看顏某的虐童行為是否達到了值得刑罰處罰的危害程度,如果情節顯著輕微,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介於目前我國無虐童罪的規定,如果顏某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當然可以對其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後果沒有達到相關犯罪的危害程度,則不應該去尋找一個罪名以所謂“最靠近的罪名”對行為人的行為定罪。顏豔紅不構成犯罪並不等於其可以不對她的虐童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則應嚴格予以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要求進行民事賠償,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所以司法機關對顏豔紅的虐童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恪守,是對****的尊重,是依法治國在刑事領域中的`集中體現。

  2案情:

材料某報不久前曾刊登了這樣一則新聞:一位長得人高馬大的小夥子來到當地一家醫院,向醫生表達了一個令人吃驚的意願:誰願出資幫他渡過難關,他願捐出身體的任何器官作為回報!但由於國家早有明文規定,活體器官不能捐贈,院方拒絕了他的要求。另有一則相關報道:在某市醫院,一名患腦出血救治無效的打工妹,因拖欠醫院醫療費兩萬多元,無力償還,其家屬決定將該打工妹的眼角膜無償捐獻給該市眼科醫院,希望以此抵銷拖欠的醫療費。現其家屬已經在無償捐獻眼角膜志願書上簽字,但醫療費用是否一筆勾銷,至今尚未有結果。還有一則報道:某市外來青年阿泉因負債累累,便在該市小鎮上粘貼廣告,稱不接受社會援助,但堅持出售自身各種器官。諸如此類的報道還有很多,由此也引發了許多法律上的爭議。請談談你對上述事件的看法。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觀點和理由;

2.説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參考答案】

上述幾則新聞報道從不同側面反映出了活體器官捐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由於立法上的空白,引起了不少法律上的爭議:活體器官是否能成為法律上的物?活體器官能否以還債為目的進行捐贈?又或者以其進行買賣呢?民法原理認為,活體器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物,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允許將其作為物來看待的。物權法中的作為物權標的的物,通常是指人們能夠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其應具有非人格及非社會的屬性。而對於活體器官來説,由於屬於身體的組成部分,即成為人格利益的載體,是具有人格屬性和社會屬性的。因此,如再將其作為現代社會中物權的標的,無異於奴隸主義的復活。但是,現代社會中隨着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為了鼓勵治病救人及出於人道主義的關懷,活體器官是可以被作為物來看待的。例如,輸出的血液、捐獻的器”,但這種作為物來處分的行為,必須對其條件、範圍進行嚴格的限制,並以不違反公序良俗為前提。因此,以還債為目的捐獻活體器官或買賣活體器官的行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首先,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用於買賣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可流通的“物”,也包括能為人類所支配的自然力如電力等,但絕對不包括人的活體器官。因此,買賣標的不存在合法性,就使整個買賣行為失去了其合法存在的基礎。其次,如果並未直接表現為買賣關係,而是表現為以捐獻器官來抵償債務,這似乎存在合法性,但從法理上講,卻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即當事人以貌似合法的行為掩蓋了目的違法的行為。因此,以還債為目的來捐獻活體器官的行為也不具有合法性。最後,對於處分活體器官的行為,其主體應是活體器官的權利人本身,他人無權處分。即使權利人已經喪失了行為能力,也不能代為捐獻器官。這是因為,並非所有法律行為都能代理,具有人身性的行為,須本人親自實施。綜上所述,為了規範活體器官的捐獻行為,防止變相的、為法律所禁止的器官買賣行為的出現,我們應呼籲儘早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於調整及促進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器官捐贈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