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四模擬試題及參考答案
導語:我們備戰司考任務艱鉅,為了嚴格要求自己,提高備考效率,取得良好的備戰效果,我們平時應該多做練習。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四模擬試題,希望對大家的學習起到幫助!
【案例一】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僱於劉某(車主)的張某駕車運貨,途經一木橋時,橋斷裂,連車帶人掉入河中。張某摔傷後自費看病支付醫療費上萬元。劉某多次找到該橋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賠,無果。劉某於2007年1月25日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13.5萬元。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舉證期限,在此期間劉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車產權證、購車發票等證據。一審開庭時,劉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車發票。庭審調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張該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而劉某則解釋説,遲延提出證據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時索取發票,最後法官仍安排雙方對該證據進行質證。經雙方同意,法庭主持該案調解。在調解中,被告承認確有工作疏漏,未及時發佈木橋棄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認,知道該木橋已棄用,但沒想到會斷裂。雙方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據雙方在調解中陳述的事實和情況,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並根據相關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8萬元。劉某當即表示將提起上訴。
2007年3月29日劉某因病去世。劉某之子小劉於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提出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法院確認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順延上訴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劉的上訴並同意順延上訴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原審原告提供的汽車修理費的證據中數額不實,依據新的事實證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4.5萬元。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並説明理由。
2.小劉的上訴是否成立?為什麼?
3.請評價二審法院的判決,並説明理由。
4.如張某就自己的醫療費索賠可以向誰主張?為什麼?
【參考答案】
1、(1)一審法院要求被告對原告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質證錯誤,因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質證;
(2)法院對當事人在調解中承認的事實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分擔的證據錯誤,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協議而對相關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成立。因為劉某去世後,將發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其訴訟地位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小劉作為劉某之子,承繼劉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的上訴人;小劉申請順延上訴期間符合法律規定。
3、二審法院根據自己查明的情況,對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汽車停運損失費予以減少,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4、可以向劉某主張,因其與劉某存在僱用關係;也可以向南河水電公司主張,因南河水電公司侵權。
【案例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商貿公司的經理,顧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2005年,黃河商貿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公司改製為管理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顧某及其他15名幹部職工分別佔40%、30%、30%股份。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某資產評估所對黃河商貿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所指派周某具體參與評估。在評估時,徐某與顧某明知在公司的應付款賬户中有100萬元繫上一年度為少交利潤而虛設的,經徐某與顧某以及公司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商量,決定予以隱瞞,轉入改制後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給個人。當週某發現了該100萬元應付款的問題時,公司領導班子決定以辛苦費的名義,從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萬元送給周某。周某收下該款後,出具了隱瞞該100萬元虛假的應付款的評估報告。隨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徐某等人因被舉報而案發。
【問題】
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wu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為什麼?
2.徐某與顧某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為什麼?
3.徐某與顧某的犯罪屬於既遂還是未遂?為什麼?
4.給周某送的1萬元是單位行*還是個人行*?為什麼?
5.周某的行為是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實行數罪併罰?為什麼?
6.周某是否構成徐某與顧某的共犯?為什麼?
【參考答案】
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wu罪,而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本案不符合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特徵,而是採取隱瞞的方式將公款予以非法佔有,符合貪wu罪的特徵。
2.徐某與顧某應對100萬元的貪wu總數額負責,而不是隻對個人所得部分負責;此外,用於行*的1萬元也應計入貪wu數額。
3.徐某與顧某貪wu100萬元屬於未遂,因為公司產權尚未過户,但貪wu1萬元屬於既遂。
4.給周某送的1萬元屬於個人行*,因為不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5.周某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不應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罪實行並罰。
6.周某構成徐某與顧某犯罪的共犯,屬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貪wu共犯的想象競合。
【案例三】
【案情】甲、乙、丙分別於2010年11月與A公司簽訂了培訓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糾紛,甲、乙於2011年9月向黃河市北 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 被告A公司返還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證金2萬 元,退還所交學費及各種其他費用1萬元,並要 求賠償損失3萬元。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後,追加丙為共同原告,經過法庭調查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辯論,在公開合議的基礎上當庭宣 判合同無效,並判令被告分別返還三原告保證金各2萬元,學費及其他費用l萬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中級人民法院將三原告作為上訴人,A公司作勾被上訴人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中,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們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二審法院對此與上訴請求進行合併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賠償4000元精神損失。
判決生效後,A公司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並説明理由。
2.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麼?
3.請指出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並説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對此案件進行再審?
【參考答案】
1.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有: (1)一審法院追加丙為共同原告是錯誤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別與A公司訂立勞務培訓合同,發生的爭議屬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普通共同訴訟。(2)一審法院當庭合議是錯誤的。公開審判雖然是案件審理的原則,但是公開審判不包括當庭合議。
2.一審審判是不全面的,因為一審判決遺漏了原告提出賠償損,矢的訴訟請求。
3.二審法院存在的問題有:(1)二審程序中將甲、乙、丙三原告作為上訴人,A公司作為被上訴人是錯誤的,應當將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為上訴人。(2)二審程序中,將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侵犯他們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與上訴請求合併審理是錯誤的。
4.如果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自己審理,也可以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或交由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
【參考解析】
1.(1)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57條的相關規定,只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具有選擇是否參加共同訴訟的權利。但是本題中甲、乙、丙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人,法院不可以依職權直接追加丙為共同當事人,丙沒有起訴,不能被追加。
(2)公開審判雖然是案件審理的原則,但是公開審判不包括當庭合議。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公開審判,祕密合議,對案件進行合議應當休庭進行。
2.一審法院應當依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的審理,一審判決遺漏了該訴訟請求,是錯誤的。
3.二審法院存在的問題有: (1)《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7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甲、乙、丙、A公司作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應該都作為上訴人。
(2)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84條的規定可知,甲、乙、丙認為A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侵犯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的訴訟請求為當事人在二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二審法院合併審理,剝奪了當事人對此訴求的上訴權,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4.依《民事訴訟法》第l99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本案中的不符合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條件。故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符合漆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巾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A公司申請再審,再審法院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法院後,可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己審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再審,還也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市中級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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