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仿真試題及答案

  1 案情: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仿真試題及答案

王某(女)與李某(男)於1998年結婚後居住在某省A市C區。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並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後,向A市C區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法院受理後,李某決定委託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為不願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法院予以准許。

C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係,但未提供任何證據;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願意離婚。C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於2010年4 月作出二審判決,准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

王某認為其與李某的感情並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10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准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A檢察院名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於李某的起訴,B市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麼?

2.請評價c區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於自認嗎?為什麼?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為什麼?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1.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為李某是原告,應該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且該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件。

2.C區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當事人未申請則可以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並未申請,故可以公開審理。c區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李某不出庭參加訴訟,因為離婚案件屬於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理由,均應親自到庭。

3.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證據中不屬於“自認”的範疇,因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4.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而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無權直接判決,因為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5.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對A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訴;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能再審,但是對於財產分割等問題,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訴;對於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解析】

1.就離婚案件的管轄而言,屬於一般地域管轄,對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區,B市D區是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的案件,B市D區法院無權管轄,因此,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2.第一,關於公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屬於經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申請則公開審理,所以,法院公開審理是正確的。第二,關予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出庭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本案中原告無特殊情況理由,因為不願與王某見面而向法庭申請不出庭,法院予以准許是不合法的。

3.關於自認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條第l款的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題中所述對身份關係事實的承認不屬於自認。

4.對於一審判決不準離婚而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案件的處理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5條的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直接判決不合法。

5.第一,關於抗訴的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l.2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第二,關於離婚案件的解除婚姻關係部分能否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因此,檢察院對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部分的判決不能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第三,對於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能否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9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現為第200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因此,A市檢察院對已分割的財產可以提起抗訴,而對於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2 案情:

甲因為丁欠其10萬元錢久拖不還,糾集乙、丙,將丁騙至自己開辦的礦場內關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飯時,甲對被捆綁的丁進行毆打,繼而將丁掐昏,以為丁已經死亡,將丁藏匿於水溝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來後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為了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向丁家發出一封勒索信,稱丁被綁架,索要3萬元人民幣放人,然後分頭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過程中,登上一輛小公共汽車,拔出刀子架在司機的脖子上脅迫司機改變行駛路線,朝山裏行駛。由於路況不好,加之司機十分緊張,一路上險象環生,幾度幾乎翻車。乘客紛紛要求下車,甲聲稱,要下車,必須交出身上的錢物。眾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財物才得以下車。司機也乘機逃走。甲乾脆自己開車。甲只開過農用拖拉機,並不熟悉汽車駕駛,也沒有汽車駕駛執照。因此路過-/b鎮時,撞倒了一個行人,鎮上的行人紛紛叫喊,要其停車,也有人上前阻攔,但甲仍不停車,將攔截汽車的數人撞倒後,繼續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車子衝進街邊的店鋪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車逃匿,乘司機下車小便之機,乙突然將車開走。該車司機急追,但未能追上。乙開車時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車查看發現被撞行人受傷未死,問丙如何處理。丙説

不管,叫乙趕快開車離開。乙駕車離開後4個小時,該被撞行人死在路邊。

問題:試用刑法湘識分析甲、乙、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