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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新刑事訴訟法》同步測試習題

我們備戰司考任務艱鉅,為了嚴格要求自己,提高備考效率,取得良好的備戰效果,我們也應該有自己的行為準則。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司考《新刑事訴訟法》同步測試習題,希望對大家的複習起到幫助!

2017司考《新刑事訴訟法》同步測試習題

  習題一

1.【簡單】請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判斷下列關於委託辯護人的説法錯誤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B.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可以委託律師或非律師辯護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親屬代為委託辯護

D.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三日內,應當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中等難度】請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下列關於法律援助的説法正確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辦案機關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B.涉案人員只有到了審判階段,法院才有義務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D.被告人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3.【真題難度】請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判斷下列選項屬於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聾又啞的人

C.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

D.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

參考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所以A選項當選,因為”第一次訊問後“中的”後“字沒有去掉,這是原刑訴法的規定,也是在刑訴修改一讀稿和二讀稿中的規定。B選項當選,因為只有在偵查階段委託辯護人的限制於律師,而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委託律師和非律師辯護人。

該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故C選項當選,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親屬可以委託辯護人是原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新法牴觸而不再具有效力。

該條第2款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該條第4款規定,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故D選項當選,因為公檢法和律師對告知的時間要求是不一樣的。

【陷阱分析】修改中細微的改動是小心。如A項C項。法條掌握要精準,注意相似易混淆處,如BD項。

本題雖標為簡單,是因為他只考查了一個法條,不具有綜合性,但從考查的細緻度上來説,其是有一定的難度,稍不留心,就會掉入陷阱,或者是剛脱離虎口卻又掉入狼羣。四個選項,哪一個不留神,就會前功盡棄。

2.【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故A選項錯誤,其錯在此種情況下,誰向法律援助機構提申請沒有記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陷阱分析】A選項的套路或者説表達方式是原刑訴法“可以指定辯護”的規定,現在取消了這樣的規定。BCD三個選項考查的就是對原刑訴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階段和對象的變化。

我們在記憶修改的刑訴法時,要把腦中的舊刑訴法知識清空,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刑訴法典,特別對修增條款做記號,多看幾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內容會掃除你的很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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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A

【解析】要想作對該題,在掌握具體的法條內容前,還要掌握涉案人在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的稱謂: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稱為被告人;在執行階段稱為罪犯。根據題幹提示信息,説明本案是在偵查階段,所以不存在被告人的説法,故BC選項通過這個刑訴常識就可以排除。這一點也是刑訴真題多次考查過的。另外,如果把B項中被告人換成犯罪嫌疑人,本題就是正確的,儘管法條的規定是盲聾啞具其一即可,但此處是又聾又啞,那不更應該提供法律援助嗎。

還需要説明的,即便是C項換成了犯罪嫌疑人,本題還是錯誤的,錯在不是“犯罪時”而是“偵查機關辦理案件時”。在刑事訴訟中,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看的是程序進程中的年齡,而不是犯罪時的年齡,但有兩處例外:1)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除制度適用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未成年;2)就是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另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所以A選項當選,因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就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該法第28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所以D選項不當選。因為此類案件就不存在偵查機關,只有在法院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根據選項A所涉知識,總結一刑法知識點,便於考生集中掌握這些因為大家複習時間緊、任務重,想理清卻又可能理不清的問題:

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可作如下分類: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並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行為人對刑法規定的特定嚴重犯罪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是有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對故意殺人等8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由於年齡關係而對犯罪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低於正常人。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並且精神正常的人,屬於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於身體殘病的人,刑法只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由於精神障礙而對犯罪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明顯減弱或者減低。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5)無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對一切犯罪都沒有辨認控制能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法律認定他們一律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二是行為人雖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由於精神病而對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

【陷阱分析】該題綜合性很強,並且前三個選項都有一定的難度。

  習題二

1.【真題難度】吳安搶劫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的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A.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不訊問犯罪嫌疑人

B.人民檢察院受理後,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不需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級別的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按照主犯來確定管轄

D.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簡單】張某涉嫌故意殺人,李某為張某委託了的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李某能查閲、摘抄、複製的材料是哪些內容?

A.關於張某故意殺人的證人證言

B.檢察院簽發的對張某的逮捕證

C.起訴意見書

D.批准逮捕決定書

3.【真題難度】審判公開是刑事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在特殊的條件下也可以不公開審理,下列關於不公開審理的認識正確的是:

A.偵查人員小劉和小章認為偵查過程需要保密,所以,他們偵查過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B.法院審理的某侵犯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應當不公開審理

C.不公開審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與該案無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

D.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開

參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這是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於進一步核實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實和情節。所以,A項錯誤。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發現應當由其他檢察院起訴的,如果屬於下級人民檢察院起訴,可以直接交由下級檢察院,然後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如果屬於上級或者同級檢察院起訴的,則應當先移送有權起訴的檢察院,同級別的,還可以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由此可見,一般應當是先移送有起訴權的檢察院,然後通知公安機關。所以,B項説法錯誤。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質來確定管轄。所以,C項錯誤。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陷阱分析】A選項所考的新刑訴法第170條,一定是很受命題老師青睞的條文,因為類似條文已經有多次考查。

B選項,公檢法機關銜接之處是命題的重點,比如交叉管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補充偵查等。

C選項,直接考查法條的規定,並且類似這樣規定的法條有多個,記住了一個,也就掌握了其他,因為他們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D選項,是這次刑訴修改的重要內容,如果有考生對原刑訴法掌握的比較紮實的,那就要學會忘記過去了。就12年刑訴考題來説,原刑訴法內容就是一個不大不小的絆腳石,能對新內容有精準的記憶,也就能輕鬆搬開這個絆腳石。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確,這也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之處,修改後可閲卷的範圍擴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陷阱分析】刑訴法38條的規定是本次刑訴修改的重點修改點,這擴大了閲卷的範圍,對保障辯護人權利具有很大作用。此題考的相對簡單。

3.【答案】C

【解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祕密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質涉及國家祕密,而不是偵查過程需要保密。所以,A項認識錯誤。

新《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所以B項認識錯誤。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審判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外的人員,均不得參加庭審,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如果跟案件無關,也不得旁聽,當事人的近親屬也不得旁聽。所以,C項正確。

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所以,D項認識錯誤。

【陷阱分析】本題較全面考查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規定。其中AD選項考查的是常規重點;B選項為本題修改內容,原刑訴法是“應當”,修改後改為“可以”;C選項注意和新刑訴法第274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