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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016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強迫交易罪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在市場活動中存在各種形式的強迫交易行為,但只有下列情節嚴重的強迫交易行為,才構成本罪:(1)強買強賣商品的;(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如何處理本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由於本罪屬於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經營或交易活動中才可能發生本罪。換言之,主體是否經常進行商業活動,或者以商業營利為生,影響着強迫交易罪成立與否的判斷。教師以暴力行為強迫學生以200元購買其價值2元的圓珠筆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搶劫。其次,本罪的暴力、脅迫沒有程度的要求。如果暴力、脅迫達到搶劫罪的要求,則應認定為搶劫罪。最後,本罪雖然可能表現為強迫他人以不公平價格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但這裏的“不公平價格”只要略高於公平價格即可。如果以暴力、脅迫為手段,以商品交易為藉口侵犯財產的,則應認定為搶劫或敲詐勒索等罪。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226條和第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儘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係,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於,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並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説,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併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