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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核心考點「偵查的羈押期限」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核心考點「偵查的羈押期限」

  【關聯法條】

  《刑訴法》:

第154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155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15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六機關規定》:

21.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刑訴法》:

第158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六機關規定》:

2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不需要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

  《高檢規則》:

第281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刑訴法》:

第159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特別注意】

1、偵查羈押期限從逮捕起算至偵查終結為止。拘留的時間不屬於偵查羈押期限。

2、“圖表記憶”

  偵查羈押期限:

批准或決定機關情形
兩個月一般情形
延長一個月(三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
延長二個月(五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延長二個月(七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無限延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

3、一般而言,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突破7個月,如在偵查過程中出現了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又比如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等等。

4、考生應注意,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不一定是邊遠地區,邊遠地區的案件也不一定是重大複雜的;犯罪涉及面廣的案件不一定是取證困難的案件,也不一定是重大複雜的案件。是故,這些條件都要具備才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5、“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非凡是對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7個月,《刑訴法》第157條必須以第156條的4種情形為前提。

6、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不需要經檢察院批准,但應當報檢察院備案。

7、在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另有重要罪行”是指:(1)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2)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8、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必須聽取律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