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仲裁程序開庭和裁決
導語: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我們一起來看看仲裁程序開庭和裁決的具體內容吧。
1、開庭
仲裁庭成員確定後,仲裁庭即依法成立,就可以進行審理。但仲裁是開庭審理還是根據仲裁申請書和答辯書進行書面審理的方式,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開庭審理採取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
仲裁的開庭審理主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通過當事人開庭日期。開庭日期確定後仲裁委員會須按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通知當事人,如果有正當理由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路途退庭的,視做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申請退庭的,不影響仲裁進行。
(2)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調查階段自開庭時開始。開庭時,先由申請人陳述案情,講明事實後由被申請人答辯、陳述事實,仲裁員提問當事人。經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提問。仲裁調查階段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都應提供證據,並對出示的證據當庭質證。另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以便準確地掌握案件事實。
(3)仲裁庭辯論。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就案件爭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陳述自己的主張,相互辯駁和論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結束後,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徵詢當事人最後意見。
(4)和解與調解。和解、調解同民事訴訟中的和解、調解的`規定、過程、本質相似,這裏不贅述。所不同的是,仲裁和解後可以以撤回申請的方式結案,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書的方式結案;調解達成協議後,仲裁庭應制作調節協議書,或根據協議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協議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或者在案件審理後,由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仲裁庭裁決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仲裁庭作出裁決應制作裁決書。裁決書內容包括: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雙方協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入裁決書。
根據裁決的內容是部分或全部裁決可以分為先行裁決和最終裁決兩類:
(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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