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備考練習及答案
1.在審判階段,法院認為被告人某甲有毀滅證據的可能,遂決定逮捕某甲。關於該案逮捕程序,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法院可以自行執行逮捕
B.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的這一種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C.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D.執行逮捕後,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並進行訊問
2.下列關於拘傳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確的是: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對之適用拘傳
B.刑事訴訟中,對於被告人,可以未經傳喚直接將其拘傳到庭
C.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飲食和休息時間
D.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簡單】下列關於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説法,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B.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C.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可以調解
D.只有自訴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
參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A選項錯誤。
該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所以B項錯誤,錯在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後面沒有“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的規定。
該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結合上一條和本條,D選項錯誤,因為拘留和逮捕後的通知或訊問遵循“誰辦案、誰通知、誰訊問”的規則…… 該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所以C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本題綜合了逮捕的執行主體、逮捕後的送押時間、逮捕後通知和訊問的主體以及逮捕後的審查。其中ABD三個選項是往年真題經常涉及的考點,C選項為本次修改新增加內容,BD兩項所涉知識點也都在本次修改中加以完善,希望考生認真把握。
2.【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傳只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不得對被害人、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採用。所以,A項理解錯誤。
在刑事訴訟中,合法的傳喚程序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這與民事訴訟中的拘傳是不同的.,考生應當予以重視。所以,B項的説法正確。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據此條可以確定C選項錯誤,正確的應當是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D項錯誤,因為據傳、傳喚的時間一般是不得超過12小時,只有特殊情況下,才是不得超過24小時。
【陷阱分析】本題綜合考查了據傳的適用對象、據傳的適用條件、據傳的時間和被據傳人享有的權利。其中A選項在司法考試中多次考過,B項和民訴據傳的區別點,CD兩個選項為本次刑訴修改增修點,特別要注意對CD兩項的準確記憶。
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據此確定,只有A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這修改了原來的規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訴訟法》未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最高人民法院《刑訴解釋》第96條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但是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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