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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二》仿真練習及答案

1.根據修訂的刑訴法的規定,偵查機關詢問證人不可在什麼地點進行?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二》仿真練習及答案

A.現場

B.證人所在單位或住處

C.證人本人提出的地點

D.偵查機關指定的地點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A.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C.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D.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3.王某,假如因貪腐罪被某區檢察院於2013年1月5上午10時拘留,並於第二天下午2點將其帶回看守所,請問公安機關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A.拘留王某後,檢察院立即通知了王某的家屬但沒有通知其所在的單位

B.拘留王某後,檢察院於第二天下午兩點將其帶回看守所

C.拘留王某後,檢察院於第二天下午三點由兩名偵查人員對其進行了訊問

D.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參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據此條可以ABC項不當選。訊問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可以指定地點,但是詢問證人不可以,所以D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相對簡單,只要把把刑訴法第122條記住,並把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點與詢問證人的'地點分開就可以了。

2.【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據此可以確定ABC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本題也較簡單,只是D選項在多處出現,並是重刑,特別容易被誤認為也屬於應當訊問的情形。

3.【答案】BC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據此確定A符合規定,B選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該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該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結合此兩條,C選項錯在沒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該法第1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所以D選項符合規定。

【陷阱分析】該題ABD三個選項都是對原刑訴法內容的修改,需要準確記憶。而C選項這個知識點在第34題有關逮捕的題目中有所涉及。也就是遵循“誰辦案、誰通知、誰訊問”的規則。因為辦案機關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詳細信息,所以由其通知家屬能提高辦案效率;由辦案機關直接訊問,方便其瞭解案情、解決疑點,有助於案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