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最新社會工作者倫理難題案例分析

社會工作者在面臨價值選擇時,既要尊重案主的價值觀,也要有自己的價值判斷,對待價值觀倫理困境,理想的專業價值觀與現實的案主和社工的價值觀總是會發生碰撞,此時,作為專業的社工人員,應該做的便是努力開闢出介於理想與現實的第三條道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社會工作者倫理難題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社會工作者倫理難題案例分析

  倫理難題之社會工作者價值觀選擇

  研究綜述

社會工作是一種價值介入的的專業助人活動,價值的介入是必然的。

正因為如此,人們才會提出“價值中立”的原則來規範和引導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價值中立在韋伯和迪爾凱姆的觀點中是有着不同的含義的。

韋伯認為研究者只需要在研究的過程中放棄任何主觀的價值觀念,以客觀、中立的態度觀察研究分析對象,而在選擇研究對象以及獲得研究結果後開始的工作,研究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進行選擇。韋伯的價值中立是一種分時間段進行的。

迪爾凱姆強調在研究的任何階段,研究者均要排除自己的情感、道德判斷、保持價值中立的立場。因此,迪爾凱姆的價值中立是貫穿在整個研究過程中的。

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的實務當中,體現在社會工作者為了全面瞭解案主的優缺點,協助案主改變行為,在社會工作過程中的某些階段,以客觀、中立的態度看待案主及其行為,幫助案主解決其困難。

在探討價值中立是在社會工作實踐中是否可能的問題時,喬世東從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關係的角度進行了分析。

喬世東(2008)認為,社會科學中的理論和實踐,是用價值中立的客觀態度去理解外在世界的活動,而應用到社會工作當中,一個理想的社會工作模式是社會工作者要儘量用價值中立的客觀態度去了解案主的情況,然後採取相應的干預模式來解決其問題。

他(2008)認為,前者是理論層次上的事務,而後者是屬於實踐的層次。他(2008)還提到,社會工作裏的理論與實踐的關係,並非是一個事實與事實之間的關係,社會工作者在實務社會工作裏的實踐,其實是一種道德上的實踐。

所以,社會工作實踐中價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員強烈的價值介入。

劉學鵬(2015)在談到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中的現實意義時,在最後的結論中提出,在社會工作的實踐過程中,價值中立是無法達到的,它只能作為一種境界和標準,而在現實當中,我們不能把它當作解決問題的固定模式。原因是所有問題的解決都需要社會工作者在遵循社會工作相關價值觀念和準則的基礎上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只有這樣才是對案主的負責,才會真正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楊竹(2002)在論及社會工作中的價值介入及其困境中時,提出價值中立存在的意義也許不在於實現,而在於把它作為一種追求,不斷地向其靠近,以此來更好地為案主服務。

專業社會工作者在面臨價值困境時,可以暫時實行五步的“中立性”策略(焦金波、王超、李紹偉,2005),具體包括:

  “中立性”策略

第一步確定它的存在。

第二步把自己的價值取向向案主講清楚,並允許案主對此進行討論,以達到影響案主的目的。

第三步當社會工作者的個人價值與社會工作的職業價值相矛盾時,應以社會工作的職業價值為指導向案主提供服務。

第四步鼓勵案主探討他自己的價值,並把他自己的價值與可能的選擇方案聯繫起來思考,案主不能受到操縱,其選擇的自由不能受到干擾。

第五步讓案主去做他想做的事,滿足他的需要,只要他不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王金波等,2005)。

關於社會工作者在實務中的價值觀選擇問題,上述的眾多學者均給出了一個基本的觀點,即價值中立並不是一種“完全價值中立”,在充分尊重案主的價值觀的同時,社會工作者也要與之討論自己的價值觀,互相補充,融會貫通,只要是在正常的狀態下,對案主有益,可以幫助案主脱離困境,都可以嘗試一番。

  經典案例分析

社會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中遇到的價值觀選擇性問題,已屬於常見的倫理困境。

本文以弗蘭克·M·羅温伯格的《社會工作倫理實務工作指南》中的三個經典案例來具體分析這一問題。

  案例一《吸毒者有了一個孩子》

(羅温伯格,2005:111)

公共福利工作員傑夫·巴茨接到社區醫院社會工作者的一個電話。吸毒的單身母親莫娜·科斯兩天前生下了一個女嬰。

母子倆明天就要出院,但是醫院的社會工作者認為如果孩子跟母親回家住會不安全。

就目前所掌握的情況看,莫娜·科斯沒有長久住所。眼下她與一個毒販子住在一起,這個人一直以來對他人有身體 虐待和性虐待的行為。

這是一個關於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價值觀發生分歧的典型案例。

在這一案例中,按照他個人或者整個社會的價值觀,他應該立刻啟動法律程序,將女嬰從這位吸毒的單身母親身邊奪走。但他若不考慮這位母親的真實想法,不尊重她的價值觀,強行這樣的做法,不僅沒有做到價值中立,反而是強加價值觀於案主的身上。

因此,在這本書中,羅温伯格建議“只有通過分享價值觀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獲得成果結果的可能性”(羅温伯格,2005:111)。

那麼,在這一個案例中,應該如何與案主共同商量,互相分享價值觀?筆者在總結羅温伯格等人的主要觀點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首先,在分析問題時,社會工作者要明曉案主的真實意思,聆聽案主的聲音。

巴茨應該和這位單身母親有一個談話,母親對孩子的愛是無私的,也許她有自己出院後的一系列打算,也許她想重新給孩子一個嶄新的生活,我們應該給案主一個這樣被人傾聽的機會。

其次,傾聽完這位單身母親的想法之後,社會工作者要向案主坦白出自己和社會大眾的價值觀,讓案主清楚如果她不改變眼下的情況會對自己和孩子所造成的再次傷害,畢竟這是客觀存在的現實。

最後,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下去還是把案主轉介給另一個價值觀更為吻合的同事。

如果聽取完雙方的價值觀後,案主仍有信心繼續與社會工作者合作的話,社會工作者需要綜合和案主的價值觀互補的方面,以形成一套雙方均滿意的解決方案。

  案例二《拯救婚姻》

(羅温伯格,2005,108)

貝絲和託德·摩爾達成一致意見,要尋求幫助以“拯救”他們的婚姻。貝絲最近發現託德過去幾年一直與其他幾個女人有性關係。

託德對社會工作者説他與其他女人發生性關係只是生理上的需要。因為他在性方面的需要比貝絲強,所以他不能終止這些關係。

儘管如此,他還是愛妻子的,想要維繫自己的婚姻。貝絲準備原諒託德的過去,但是知道他同時還與其他的女人有性關係便不能跟他一起生活。

在這個案例中,社會工作者面臨的價值觀選擇的倫理困境更為嚴重,如果以保持完全價值中立的態度介入進去,其結果便是託德仍無法擺脱和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狀態,因為這一點是貝絲最為介意的。

可以説,如果託德不改掉這一行為,那麼他與其妻子的關係是無法完全恢復的,這樣案例是無法得到解決的。

但是若社會工作者敞開心扉地表明瞭自己的價值觀,這樣可能就會影響到這對夫妻所做出的決定。

這正是讓社會工作者為難的地方。

筆者認為,對於這一案例,社會工作者並不能完全堅守價值中立,應適當地將自己的價值觀傳達給這對夫妻。

“社會工作者絕不可以把自己個人的價值判斷作為唯一的決定標準,沒有哪種關係是價值無涉的。識別指導自己行為抉擇的價值觀是當事人的責任,社會工作者絕不可以認定自己有這一責任”(弗蘭基,1968)。

針對上述的觀點,筆者提出了緩解這一案例的幾點想法。

首先,要明確社會工作者和這對夫妻各自的價值觀。

託德內心的想法“我愛貝絲,我不想和她分離,但是她滿足不了我的性慾,所以我要和其他女人同時保持着性關係。”

他的價值觀並不是以維護傳統的家庭關係為基礎,而是建立在性慾之上。貝絲內心的想法“託德如果能夠改變他和其他女人的這些性關係,我還是會原諒他的。”她的價值觀其實很簡單,只想和一個在肉體和精神上都愛自己的人在一起。

這時,社會工作者如果保持價值中立的態度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應該表明自己的價值觀。

其次,社會工作者需要再與他們分別進行溝通,盡最大程度上的努力,讓夫妻二人可以重歸於好。

針對貝絲,主要是幫助貝絲從託德以前的這種行為的陰影中擺脱出來,要恢復她對託德的信心,同時要了解貝絲的性趣低的原因是什麼,努力提升她的性趣;針對託德,最主要的是要隔斷他與其他女人的聯繫,做一些精神上的輔導,或者是約他一起定期做一些體育運動,使得他重新恢復對妻子的性趣。

最後,社會工作者應鼓勵讓他們夫妻二人單獨相處,以增進他們夫妻感情。如鼓勵二人去電影院看場愛情電影,來一頓燭光晚餐,重走一次談戀愛時的道路等。

這種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例,社會工作者切忌操之過急,要逐步改變二人的心態及行為,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期間,一定要不斷鼓勵案主,增加雙方的信心。

  案例三《忠實於自己還是家庭》

(羅温伯格,2005,109)

阿里加太太是家庭服務機構的一位社會工作者,見一個新移民薩利瑪女士已有三次,因為她一直抑鬱,在家中同父母和其他親屬有許多衝突,對包裝工的工作也感到非常焦慮。

所有家庭成員,包括薩利瑪女士自己,都必須工作,因為每個人的收入對於家庭勉強維持生存都必不可少。她的領班喜歡她,把她介紹給了機構尋求幫助。

薩利瑪女士有些矛盾地告訴阿里加太太,家裏不允許她過正常的美國社交生活。她父母想包辦她的婚姻,不允許她約會。

她不能離家獨自生活,因為賺的錢養活不了自己。她的英語水平和其他技能也不足以讓她能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

薩利瑪女士一方面愛自己的家,為做了家中文化期望自己做的事而自豪;另一方面,希望約會和自主決定應該嫁給誰,表明她變得更加美國化。她在這兩者間徘徊不定。

這個案例中,社會工作者阿里加太太將會變成一個矛盾體。

如果阿里加女士是一位女性主義者,追求獨立和自由,那麼她將會支持薩利瑪尋回自主權;如果阿里加女士認為薩利瑪一家人相依為命,薩利瑪是他們家庭中重要的一員,那麼她將會支持薩利瑪忠於家庭,聽從家裏的安排。

無論如何,阿里加太太要把自己的價值評判完全地放到一邊是做不到的。針對這一案例的情況,筆者提出了一些想法。

首先,阿里加太太要弄清楚為什麼薩利瑪的家庭不允許她約會,為什麼想要有包辦她婚姻的想法?既然選擇了移民,為什麼不能融入到美國的大社會中?

阿里加太太可以先和薩利瑪的父母談一談。

其次,薩利瑪女士內心是十分渴望獨自生活的,但由於工作能力及語言問題會影響到她的就業,她也是就此止住了這個想法。

阿里加太太可以發揮自身鏈接資源的優勢,幫助她提升語言水平,參加技能培訓班,目的是讓薩利瑪提升就業的硬實力。

最後,阿里加太太在瞭解整件案例後,應該有一個自己對於案例的價值判斷,這裏沒有誰是誰非,重要的是可以滿意和諧地解決問題。

  總結:理想與現實的兩難選擇

在社會工作者進行實務的工作過程中,價值中立是我們作為一名專業人員應當堅守的準則,但在社會工作過程中,這裏的每一步都無法逃避道德上和倫理上的問題。

社會工作者並不是機器人,不是每一步都完全按照步驟進行。真正專業的實務工作,需要留意個人的價值觀和專業的價值觀的衝突,負責任地加以處理。

“一門科學倘若道德中立,價值無涉,那麼價值中立不僅僅是錯誤的,而且極其危險”(馬斯洛,1969:724)。馬斯洛的這句話對於社會工作專業來説仍然適用。

完全的價值中立不僅不會幫助到案主解決問題,反而會給案主帶來切切實實的傷害。這些傷害體現在:

1、對可能有的自毀或其他破壞性行為不予關注;

2、社會工作者區分不出什麼是發揮功能,什麼是功能失調;什麼是正常行為,什麼是病態行為;

3、不能對當事人的行為提出質疑可能會導致當事人認為工作者贊成自己的所作所為。

社會工作者沉默不語的用意可能是表示價值中立,但他人可能會理解為是接受某個行為的信號(羅温伯格,2005:106)。因此,理想的完全價值中立是不可行的,在現實的工作面前,要正確看待社會工作者的價值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