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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銀監會閉門會議惹熱議

自央行聯合十部委正式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P2P行業對監管細則的期待和關注每日遞增。每次銀監會閉門會議或有點什麼小道消息傳來,都能引來P2P圈熱烈的討論,或吐槽、或支持。究竟銀監會的監管細則將提出哪些內容,不如我們在這裏大膽猜測一下。

2015銀監會閉門會議惹熱議

  1.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作為準入門檻被業內認為是監管層最可能在細則中體現的內容。但註冊資本的具體數字各路消息卻眾説紛紜,最低的有1000萬元,呼聲最高的是3000萬元,更高一點的有5000萬元,最狠的竟然説一定要提到1億元以上,因為有小道消息説銀行託管只考慮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平台。

在《意見》中,P2P被定為信息中介,按理説中介不承擔擔保義務,自然不需要對註冊資本有一定要求。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明確表示: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説明最高法也沒有從法律層面強制P2P不能提供擔保,所以註冊資本在細則中出現還有很有可能的。

盈燦集團副總裁、投之家首席執行官黃詩樵就認為,註冊資本3000萬元的要求,實際意義不大,應該限制實繳資本,且門檻最好設置在5000萬元以上。一方面限制准入門檻,讓有實力的平台進入,另一方面,目前國內的P2P發展模式需要比較高實繳資本來保證流動性。

筆者認為註冊資本實繳3000萬元無論從行業基本情況還是抗壓能力來説都比較合適。但就算真的將註冊資本定到3000萬元,對北上廣深的平台來説影響也並不是太大,可能對二三四線城市的平台會有點影響。

  2.槓桿

有消息稱,之前銀監會閉門會議上有人提到採用融資擔保公司的標準給P2P定10倍的槓桿。馬上就有人吐槽,這標準估計實行起來很困難吧,目前規模較大的平台幾乎均不符合規定。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陸金所的註冊資金為8.36億元,其累計待收金額為111 .25億元,待收金額為註冊資金的13.3倍;人人貸的註冊資金為1億元,截至8月21日其累計待還金額是72.09億,這可是約72倍的槓桿啊。

雖然大家認為對平台有原則性監管是必要的,但“槓桿管理”其實是將P2P平台變相説成了“信用中介”的,這與此前監管層對P2P平台是“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但是網貸之家還是將槓桿新加入評級的參考指標之一。

在筆者看來,槓桿管理從監管的角度來説力度有限,可行性也比較差。同時,10倍槓桿也限制了P2P的創新和行業活力。

  3.發小標,不準拆標

這點一看就是“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理念下的產物。但是“小標”小到那種程度算小呢?監管政策還沒有明確的數字給出,業內有專家認為可以參考小貸公司的放款標準,將單筆金額定在不高於500萬元,也有提出300萬元上限的。

因此,調低單筆放款量是很有必要的,特別對風控來説。原來做大額的平台可能因為業務轉型開始的一段時間成本會有所提高。

  4.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合格投資人制度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第15條明確提出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合格投資人三方面的內容。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户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説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2014年開始為了贏得投資人的'信任,不少平台都有定時發佈了運營報告。但內容無外乎是增加了多少註冊用户,一個月的線上交易額,平台負責人出席了哪些活動,平台最近的動態等等,少數平台會公佈壞賬率、貸款餘額等稍微敏感點的數據。從網貸之家7月的評級數據來看,透明度一項沒有一個平台達到60分,陸金所也只有42.3分,説明大家披露的其實都不夠。

在美國,根據SEC的要求,P2P平台在登記註冊成為證券經紀人之後,需要按照標準進行相應信息的披露,包括初次註冊時的招股書、定期的10-K(年度報表),8-K(重大事件表格),10-Q(季報)等,具體要求同美國上市公司披露。同時,SEC還要求P2P平台每天在EDGAR(電子化數據收集、分析及檢索系統)上傳當日平台上列出的所有借款人信息資料,以便在出現違約時能有效追索。許建文表示,《意見》中已經要求平台定期出具審計報告,走到單筆上報也不是不可能。

至於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人制度很多平台已經在做,比如在你註冊平台準備投資之前會彈出風險測評表,選定產品之後會出現風險警示,每個產品的介紹中除了產品的相關內容之外也會有提示風險的內容。但未來的投資人教育並不能僅僅在線上,也不能僅僅靠互聯網金融平台,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有更多作為。

  5.團隊

最近公佈的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就提到了平台創始團隊的任職要求。要求擔任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專業知識、3年以上金融、法律、會計或其他相關業務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品行、聲譽。

現在的確存在外行辦互聯網金融平台的情況,所以未來在監管上提出這條可能性也非常大。

最後筆者認為,雖然現在關於監管細則的消息很多,但他認為在細則中最可能出現是門檻、團隊、信息披露、投資者教育,最後就是一直在強調的託管。(來源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