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點:證券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
導語: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於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2.時間優先原則
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交易規則
1.交易時間
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海證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大宗交易時間延長至15:30。
2.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申報和成交的交易數量單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個交易單位俗稱“一手”,委託買賣的數量通常為一手或一手的整數倍。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3.證券交易的計價單位和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4.報價方式
滬、深證券交易所採用電腦報價方式,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5.價格決定
交易所按連續、公開競價方式形成證券價格,當買賣雙方在交易價格和數量上取得一致時,便立即成交併形成價格。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競價交易採取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將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6.漲跌幅限制
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
7.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交易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
8.交易行為監督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有權在證券市場出現異常情形時採取臨時停市措施或對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賬户限制交易。
9.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因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10.交易信息發佈
證券交易所發佈每個交易日的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價格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開盤集合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和連續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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