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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和規則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我國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和規則

  (1)證券交易所交易原則

①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於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交易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的主要交易規則有:

①交易時間。交易所有嚴格的交易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和結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海證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l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5:00~15:30為大宗交易時間。

②交易單位。交易單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申報和成交的交易數量單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個交易單位俗稱“一手”,委託買賣的數量通常為一手或一手的整數倍。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l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餘額不足l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l00萬股(份)。

③價位。價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報價和成交的最小變動單位。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上海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為0.001美元,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為0.01港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④報價方式。傳統的證券交易所用口頭叫價方式並輔之以手勢作為補充,現代證券交易所多采用電腦報價方式。

⑤價格決定。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競價交易採取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⑥漲跌幅限制。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l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自2007年1月8日起對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實施特別的差異化、制度化安排,將其漲跌幅比例統一調整為5%,同時要求該類股票實行與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時還將逐步調整指數樣本股挑選標準,將未股改的公司從相關成分指數中剝離。

⑦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交易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

⑧交易行為監督。

交易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户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户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户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鉅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迴轉交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限制相關證券賬户交易;報請中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户或資金賬户;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⑨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交易所採取上述措施的,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交易所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交易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⑩信息發佈。

(2)中小企業板塊的交易規則。

(3)創業板的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