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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精選考點:商業匯票

  會計證考試資料之商業匯票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財經法規精選考點: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 商業匯票的概念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通俗地講,商業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匯票。

2.商業匯票的種類

商業匯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如果付款人為銀行並進行了承兑的,稱為銀行承兑匯票;當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等並由其進行承兑的,稱為商業承兑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出票人資格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兑銀行開立存款賬户;

(2)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法定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兑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三)商業匯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兑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我國目前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兑,因此承兑為我國商業匯票所獨有。

2.承兑銀行

承兑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

①對於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兑。

4.承兑程序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兑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兑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兑或拒絕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匯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兑日期並簽章。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據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並收回票據,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2.付款的提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點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 10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同時,還要掌握超過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後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9?判斷題】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絕承擔付款責任。( )

【答案】×

【例題10?單選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出票日起1個月後

D.到期日起10日後

【答案】B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2)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户,視同簽收。

(3)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户。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户支付匯票金額。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5)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概念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將其交付給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給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類型

背書按目的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2) 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託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①委託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②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在票據上做成的背書。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