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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國法制史應試指導彙總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法律制度的起源以及中國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的實質、特點、作用及其發展演變過程和規律的學科。它既是法學體系中的獨立學科,也是法學的基礎學科。如此重要的地位自然使中國法制史成了全國高等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考課目。

自考中國法制史應試指導彙總

一、課程地位

中國法制的歷史源遠流長。早在公元前21世紀,隨着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的建立,中國法制的雛形也就相應地出現。此後,在四千多年漫長的 歷史長河中,儘管朝代興衰交替不斷,但中華民族創制法律制度的實踐活動卻從未間斷,加之較為封閉的地域環境和獨特的民族文化作用,使中國的法律制度無論是 指導原則,還是立法體制、基本內容、具體制度以及司法活動等方面,都形成了鮮明的民族特點和傳統,自成體系,幾千年的發展變化沿革清晰,內在規律可循,被 公認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除了鮮明的民族特點之外,由於中國歷史的豐富多彩,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又使中國法制的歷史內容極 為豐富。僅就類型而言,四千多年來,在中國這片廣袤的土地上,便先後出現過奴隸制的、封建制的(地主階級政權和農民政權兩種形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資 本主義的和新民主主義的等五種法律制度。這種現象在世界各民族的法律發展史上不説絕無僅有,也是極為少見。它為我們研究、學習人類法制發展史無疑提供了極 為珍貴的範本。

明瞭上述兩點之後,我們便不難懂得開設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目的`和意義:

第一,學習,掌握其基本知識,明瞭其發展線索和規律,可以更好地加深我們對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理解,增強法制觀念。法制史與法理學同為基礎法學,兩者關係極為密 切。法理學是對法的歷史和現實的高度抽象和概括,離開了法制史的基本知識,法理學便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第二,學習,獲得法制方面的國情教育,使我們能更主動、更自覺地為加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而努力。“觀今宜鑑古”,中國古代的法制,為現實法制建設提供 了許多非常深刻的歷史經驗教訓;新民主主義政權的法律制度,更是我們現實法律制度的直接來源。因此,學好中國法制史,瞭解中華民族為人類法律文化所做出的 傑出貢獻,掌握法律制度的發展線索和規律,不僅可以增強我們的民族自豪感、更能促使我們自覺地為今天的法制建設而發奮努力。

第三,學 習法制史,還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現行各部門法學的理論和知識,以便在今後的工作中更好地貫徹執行法律。儘管中國古代的法典是以刑為主,但細加分析, 又不難發現其中也包含有行政法、經濟法、民法、訴訟法方面的內容,特別是從清末開始,中國在向西方學習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更是制定了大致完備的各種部門法 典,這些遺產無疑將成為我們現行的各種部門法的知識元素,所以學好中國法制史,會幫助我們加深對現行各種部門法的理解。

二、課程特點

自從“中國法制史”被確定為高等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考課之後,便經常聽到考生們反映這門課程難學難考,費力多而成績差。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恐怕與“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特點不無關係。依據筆者的經驗,中國法制史的特點,大致可以概況為如下幾點:

第一,時間跨度大。“中國法制史”上自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下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間跨度近四千年。

第二,內容含量多。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涉及夏、商、周、秦、漢、隋、唐、宋、元、明、清等奴隸制和封建王朝,以及戰國、南北朝、五代十國、太平天國農民 政權、清末、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反動勢力南京政府、革命根據地等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特定政權所制定的諸如刑法、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所 有的法律規範和立法、司法等機構和制度的創制、運行狀況。因此,內容之多、覆蓋面之廣可想而知。

第三,概念生疏。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 是中華民族在同外界極少交往的情況下,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上創立、發展起來的一個獨立體系,它所使用的概念、術語既不同於古代西方的法律,又有別於當代中國 現行的法律,因而學習起來往往給人以陌生之感,加之文字本身的演變,許多概念、術語更顯得冷僻和晦澀,初學者難懂難記。此外,由於中國封建社會歷朝法律制 度陳陳相因,多有重複,更加重了初學者的識別困難,正如有的學者所説:往往一字之差,而謬之千年。

第四,主脈清晰,經絡分明。在中國 古代,就法典而言:奴隸制的法典大都稱之為“刑”,夏有《禹行》,商有《湯刑》,周有《呂刑》、《九刑》,封建法典從《法經》到《九章律》再到《新律》、 《泰始律》、《北魏律》、《北齊律》、《開皇律》、《永徽律》、《宋刑律》、《大明律》、《大清律例》,基本稱為“律”,其沿革和繼承脈絡十分清晰。就內 容和指導思想而言:“德主刑輔、禮法並用”可以説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最大特徵和一條揮之不去的主線。就發展的線索和規律而言:夏、商是中國法律和奴隸制法律 的草創時期;西周是奴隸制法律的鼎盛和完備時期;進入東周,奴隸制法律則趨於解體和衰敗;戰國和秦漢封建法制在中國開始確立;魏晉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發展 時期;隋唐時期,封建法制以及整個中國古代法制都進入成熟階段;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在進一步發展完善的同時,也開始走向解體;清末以後,中國法制開 始了艱難的近代化和現代化進程。

  四、試卷結構

“中國法制史”試卷共有5種類型,具體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題和論述題。其中前二種為客觀性試題,佔整個試卷總分數的40%左右 (如若細分,大致為單項選擇題30%左右;多項選擇題10%左右),後三種為主觀性試題,佔整個試卷的60%左右(如若細分,大致為名詞解釋題佔整個試卷 總分數的12%;簡答題佔24%左右;論述題一般為兩個小題,佔24%左右)。此外,分析歷年試題,我們還不難發現,每套試題在內部結構上還大致遵循這樣 一個比例,即古代部分與近現代在內容分數方面為65:35.

“中國法制史”試卷內容覆蓋教材17章中的每一章,特別是客觀性試題章章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