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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精選3篇)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麼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0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0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精選3篇)

  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1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全面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創新了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推進了農業產業化進程,也是帶領農民共同致富的載體,是一種新的集體經濟形式。

我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尚處於起步階段,它的存在與發展還很不成熟。從自身發展和外部環境來看,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自身綜合實力不強

目前,全區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在規模、數量還是功能作用的發揮方面,仍處於低層次。一是規模小,經濟實力弱,服務功能差。缺乏配套的收購場地、倉儲、冷庫及加工設備等硬件設施,只能出售初級產品,無任何產品附加值;二是缺少高素質的帶頭人。從各地發展較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來看,主要是有一個優秀的懂經營、善管理並有較高威望及組織協調能力,同時又有奉獻精神的帶頭人。現實農村中,具備上述條件的帶頭人太少;三是產銷銜接不緊密。一般停留在產前的優良種子提供、產中的技術服務,對於產後的銷售服務、市場開拓、產品加工、營銷策略等方面涉足太少。專業合作社與社員之間、與農民之間,還沒有真正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關係;四是缺乏品牌培植意識。目前,區內的專業合作社自身沒有統一的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標準,更談不上產品的商標註冊,也沒有積極申請省級以上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農產品的認證工作,很難贏得市場信譽,加上廣告宣傳不到位,市場競爭力處於下風。

二、外部環境不適應

一是思想認識不統一。一些農村基層幹部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以及專業合作社在農村工作中的地位作業還認識不足,甚至對專業合作社的概念都不清楚,誤認為搞合作經營又回到過去計劃經濟的老一套。因此沒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改革和經濟發展的一件大事來抓;二是扶持力度不夠。有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技術指導、產銷信息獲取、週轉資金信貸及專項資金補貼等職責不清、協調不夠,甚至互相推諉,影響了農民辦社的積極性。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三農工作的重要抓手。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指導、扶持和服務,使我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在農業產業化有長足的發展和進步,形成地方產業帶,帶動一方農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政府各級組織特別是涉農部門要多渠道、多形式的開展宣傳、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適應農產品市場化所起到的客觀作用,宣傳典型的成功經驗,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使農民羣眾清楚專業合作社的含義和性質:在合作方式上,堅持實行統分結合,雙層經營,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組織管理上,堅持自願結合,民主辦社,任何組織不得干預合作社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在辦社宗旨上,對內以服務為宗旨,對外以獲取最大利潤為目標;在利益分配上,讓合作社成員充分得到實惠,真正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原則。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首先須有一定的產業基礎。我區各鄉鎮的傳統產業,比如樟山鎮的牛皮、鬆籽;長塘鎮的空心菜籽;興橋鎮的黃牛;曲瀨鄉的花生、芝麻;禾埠鄉的餑芨、蓮藕等等。圍繞當地主導產業辦社,要有特色,突出一個“專”字。其次要根據當地的產業基礎,善於引導和依託農村的種、養殖能人,在有關部門的指導、扶持下,帶動周邊羣眾,走專業合作化道路。三是要堅持創辦條件,講究質量,形成統一品牌和規模效應,提高競爭功能。

三、加強政策扶持力度。

政策上的扶持是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要動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中央、省、市的各項惠農政策,各級財政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專項資金要及時撥付到位;在税收優惠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應按規定免徵增值税。此外,在資金信貸、農業產業化立項、農業科技推廣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等項目安排,都應優先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適應農業市場化的新生事物,是提升農業整體素質和綜合效益的有效途徑,更是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舉措。因此,我們必須抓住機遇,正視問題,尋求對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健康的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2

自20__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佈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新型的經濟組織發展迅速,為高效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農村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我們在通過對姜堰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調查中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不斷髮展壯大的同時,還伴生着一些問題,凸顯出工商部門的監管盲區。

一、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的虛假問題。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很小,有的則純粹就是家庭作坊式的,這種以家人為成員,實質上是家庭經營的種養殖户,並不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條件,屬於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其目的是為了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是虛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調查顯示,這類虛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數不少,佔總數的近30%,它們的存在,擾亂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不和諧因素。

從事重熱點行業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律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涉及的重熱點行業主要為食品經營和農資經營。姜堰市612户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實際從事食品經營和農資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218户,佔總數的35.73%。我們在調查中發現,218户從事食品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除了在設立時按規定領取了相關許可證外,沒有1户能夠建立健全各種制度和台帳,食品安全和農資質量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農民專業合作社超範圍經營的問題。根據《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但在實地調查中,我們發現,有個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向成員以外的農民銷售農資。由於農業生產資料的特殊性,特別是農藥的銷售涉及前置許可,這種向成員以外的農民銷售農資的行為實質上已構成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大膽探索,強化監管,助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例》並沒有明確賦予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檢驗和日常監管職能,再加上不少工商幹部認識偏差,認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講服務和扶持,不能講監管,從而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處於監管的盲區,工商部門陷入只登記不監管的“尷尬”地位。

那麼,工商部門應該如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監管呢?我們對此也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對一般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類似於企業年度檢驗的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無須申報年度檢驗,工商部門無法通過年檢對其實施監管,我們認為應當建立起一種類似於年度檢驗的定期檢查制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每年至少1次的定期檢查,檢查的方式可以是實地檢查,也可以是書面檢查。檢查的重點除看合作社是否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26條至28條所列的7項違法行為外,還應包括合作社經營是否正常、盈利虧損情況、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等各個方面。通過定期檢查,規範合作社經營行為,收集合作社發展的一手資料,為政府決策提供準確的數據。

二是對從事食品、農資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重點行業進行特殊監管。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的重點行業主要是食品經營和農資經營兩種。根據《食品衞生法》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均屬於這兩個法律法規調整的範圍,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這兩個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起相應的自律制度,工商部門對涉及這兩個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應按照省局《經濟户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特殊監管,除了每年的定期檢查外,還應當實施不少於1次的實地檢查,檢查的項目、要求參照省局對食品經營者、農資經營者檢查的規定。

三是用行政指導來彌補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手段的單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工商部門的監管手段只有責令改正、撤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3種,一般違法行為是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就要吊銷營業執照,監管手段過於單薄,容易陷入非左即右的監管誤區。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家庭承包經營之後的一種新型的農村經濟組織,承載着國家促進農民增收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希望。對這樣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我們的監管手段應當更加柔軟、更加人性化,以助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為最終目的。而行政指導因為具有很強的行政性、鮮明的導向性和顯著的非強制性,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要求,能夠很好的彌補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手段的單薄,應當成為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監管的重要手段。對在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情節嚴重的,當然要吊銷營業執照;對一般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儘量採取提示、提醒、建議、告誡等柔性的行政指導手段,指導其規範經營,促進其健康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調研報告3

近年來,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力度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從數量和規模都在不斷擴大,截止目前,縣在工商部門註冊成立的農民合作社146家,註冊資本26085萬元,合作社成員2850人,帶動農户3800餘户。目前納入我們示範社管理的合作社有21家,從總體情況來看,合作社的數量增長比較快,且合作社的類型也越來越多,經營的範圍也了越來越廣泛,隨着合作社不斷髮展,對農民的帶動能力不斷加強,在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產業結構優化,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及抵禦風險的能力方面將發揮作用將越來越大。但應該看到,在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在制度建設、內部管理、財務規範等方面存在不足,影響了發展,現階段合作社在經營及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如下的問題:

一、合作社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對興辦合作社目的認識不到位,偏離了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在成立的合作時,部分專業合作社是個別人出資成立並運作,以專業合作社名義登記註冊,村民名義上為合作社成員,但實際上並未出資,也並不承擔經營風險,不參與分配,還有些合作社以村民、家庭成員組織成立合作社,成立後並沒有按合作社的章程進行運作,也沒有組織成員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成為“空殼合作社”,合作社沒有發揮作用,個別人開辦合作社認為可以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且登記門檻又低,所以降低了合作社的公信力。

(二)規模還比較小,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因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時間較短,目前尚處在起步發展階段,重發展輕規範,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目前我縣發展情況來看,由於合作社的的負責人文化程度不高,管理經驗較為缺乏,信息渠道比較單一,合作社在營銷、生產方面缺乏科技含量,對產業化經營中的促進作用還不大,合作社的.龍頭、橋樑和紐帶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體現。部分羣眾對專業合作社的認識還比較模糊,因此對入會的興趣不高,參與的積極性不強,從而導致專業合作社發展緩慢、會員偏少。

(三)合作社項目資金管理不規範。目前合作社在申請國家項目資金時多渠道申請,導致部分管理不規範的合作社也能享受國家的項目資金的支持,項目申請口徑不一致不利於合作社的有序、健康發展。

(四)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大部分沒有專業人才,雖然都是種植多年的種植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但缺乏管理經驗和新科技知識。

(五)合作社設立及章程建設來看:相當部分專業合作社是個別人出資成立,以專業合作社名義登記註冊,村民名義上為合作社成員,但實際上並未出資,也並不承擔經營風險,不參與分配;合作社的章程沒有體現合作社的特點,千社一章,千孔一面,合作內容、合作辦法合作規則等在章程中寫的不是很清楚,產權不夠明晰,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制定了《章程》和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強,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發展壯大,必須在今後的發展中儘快加以完善。

二、合作社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合作社對財務管理工作沒有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大多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一般都是由農村的種植、養殖大户,大多數對財務核算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對財務知識比較欠缺,意識不到加強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重抓生產經營活動,對完善財務管理工作重視的不夠。

(二)有的專業合作社認為配備會計、出納需要花費一筆費用,合作社收入還不高,內部人員兼任比較方便,也節約費用。有些合作社負責人直接用銀行個人銀行卡來管理資金,沒有財務公開的意識,認為自己的合作社,支出不願意受過多的手續的約束,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由於合作社業務相對收入有限,為了降低成本,很多合作社沒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及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會計和出納。

(三)合作社理事長認為把所有的收入都入賬,會要繳納相關的税,思想上有顧慮。同時在經營過程中的開支,如果索要發票,價格會比較高,成本會相應提高,所以索要發票的積極性不高,導致合作社發生經濟業務時沒有發票。有的合作社沒有財務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財務理財的意識不強。

(四)檔案資料不完整。表現在會計檔案不健全,許多合作社沒有辦公場所,會計檔案資料無法集中管理,會計資料只好長期放在會計或出納家中。有些會計沒有把會計憑證裝訂成冊,歸檔管理,這樣會造成賬簿和憑證丟失。

三、加強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一)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工作,積極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深入到鄉、鎮、村和廣大農民羣眾中去,通過召開座談會、動員會,解答農民羣眾提出的具體問題,大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內涵和相關規定,使廣大農民羣眾理解我國出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歷史背景、重大意義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充分認識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好處及作用,促使其不斷地克服小農意識、培養“民主”意識,增強“合作”意識,極大地提高農民羣眾加入合作社的積極性。

(二)積極引導,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首先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牽頭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將企業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結農户的“橋樑、紐帶”作用,把推行訂單農業結合起來,積極引導農民走“農户+專業合作社”、“農户+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合作發展之路,實現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的聯合與合作,鞏固和延伸產業鏈。二是引導、支持基層幹部、種養大户和能人帶頭組建專業合作社,發揮帶動農户多、管理較為規範、產品具有一定市場、對弱勢羣體幫助大的特點,通過統一生產、統一營銷、統一管理,實現規模效應,加快資本積累,形成幹部、大户、“能人”與廣大農民在共建合作社新優勢中

(三)正確促成合作社的發展,遵循客觀經濟規律,鼓勵農民申辦合作社,又要堅持條件,規範發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扶持,又要防止合作社沒有規範而享受國家扶持資金現象,讓農民自己在政府提供的優良環境中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大做強。

(四)引導合作社合理設置會計機構與人員,專業合作社可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繁簡需要,選擇是否設置單獨的會計機構;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可在專業合作社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要求選擇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負責本社的會計工作;對於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五)規範支出票據,完善財務核算。凡能夠取得正規發票的應當開具正規的發票,直接從農户手中購買材料或飼料等難以獲取正規發表的,應當提供售貨證明及售貨方身份證明材料,數額較大的,還應附有會議記錄、情況説明等附件,支付給合作社成員的款項,應提供領款人簽字的花名冊及身份證明資料,支付大額工程,設備款項,除取得正規票據外,還應附有合同協議、設備驗收證明,和工程建設方出具的工程決算等附件。

(六)在專業合作社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專業合作社示範項目,或者申請承擔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相關部門接受申請並審批申請的前提條件應該要求合作社規範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提供合乎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會計信息規範。對未按照制度核算、會計信息不清楚的不予撥款支持,也不予申報項目,這樣,才能充分促進合作社規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提供真實正確的會計信息。

(七)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櫃,實行統一管理,轉入負責,會計資料收集要齊全,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時要求示範合作社嚴格按照社員檔案,會議記錄、合作檔案、項目檔案等檔案分類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