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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預防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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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業預防職業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化工生產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壓,有腐蝕等特點,較其他工業行業有更大的職業性危害,因此在生產過程中一定要認真落實相應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預防措施有哪些

一、 關注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

據2017年5月22日衞生部辦公廳頒佈的《關於2017年全國職業衞生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的通報》(衞辦監督發[2017]86號)結果分析,2017年全國“職業中毒呈現行業集中趨勢。急性職業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氣和硫化氫中毒最為嚴重,主要分佈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業。慢性職業中毒以鉛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較為嚴重,主要分佈在有色金屬、機械、化工等行業。”

這一分析結果提示我們,預防職業中毒是化工行業預防職業病危害的重點,其中尤其要關注以一氧化碳、氯氣和硫化氫中毒最為嚴重的急性職業中毒,以及以鉛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較為嚴重的慢性職業中毒。

二、從源頭抓好預防職業病危害

對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並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衞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對存在高毒作業的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衞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抓好作業場所預防職業病危害的措施

1、對企業應進行職業衞生評價。一是經過職業衞生評價,對已投產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落後的生產及工藝應予以淘汰,或進行技術革新與改造。二是通過評價應重點加強對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業中常見的事故,不僅會引發職業中毒,而且可能會引發火災與爆炸。如化工企業中常見的泄漏源有儲罐與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紋、閥門與泵體的裂紋等。要建立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測定製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閉性能不好、設備管理不善、檢測檢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現象嚴重,有毒有害氣體大量逸出,而釀成急性職業中毒等傷亡事故。

2、對進入高毒物品作業場所人員要加強勞動保護措施。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應事先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要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防護用品;要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採取以上規定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業人員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並設置警示標誌。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與自動報警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對少數高毒物質,必須採取嚴格密閉,隔離式操作,以避免或減少直接接觸等。

4、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並設置通信報警設備。

6、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衞生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其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職業病預防措施有哪些 [篇2]

職業病預防需要採取措施:

1.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認識。各級政府應將職業病預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標準。要制定規劃,有計劃地改善職工的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衞生保護的權利,國家應保障其權益不受侵害。

2.認真做好前期預防工作。工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必須進行職業危害評價,並向有關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提出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理措施。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使用。

3.國家對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變等因素的工作場所實行特殊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

4.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必須提供中文説明書。説明書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衞生防護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生產、經營、進口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説明書外,產品包裝應當有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新原材料應當附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技術機構出具的毒性鑑定報告書。

5.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危害檔案和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衞生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建立健康監護制度,記錄其職業病接觸史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同時,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調離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崗位也要進行離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

6.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衞生宣傳、培訓教育制度,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健康教育,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衞生防護設備、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

7.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衞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