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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小劉問: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我從2008年8月開始在一個個體藥店上班到現在,沒有籤勞動合同,藥店也沒有給我們買社保,只是從三個月前補貼200元説是社保,其他什麼福利都沒有。我的藥師證在藥監局是有備案的,在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上有我的名字,可法人代表不是老闆本人,因為他是從人家手裏接的店。現在我想辭職,不知道可否向他索要雙倍工資?

從2008年8月工作至今,我應該能得到多少個月的賠償?賠償月工資是怎麼計算的?我們平時都是現金付的工資,沒有工資條。經濟補償金是什麼?跟雙倍工資有什麼不一樣?我可否同時向老闆要這個補償呢?我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個月書面辭職才可以提出這些要求呢?法人代表不是老闆本人,如果我提出這些要求老闆不認,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答覆:

1.關於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的雙倍工資。並且視為你與藥店自2009年8月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關於月工資標準。就是你的實際工資,工資條不是唯一證據,你可以收集其他證據證明

3.關於經濟補償金。有兩種情況: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拖欠、剋扣工資額的25%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4.你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並不以勞動關係終止為前提,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除外。

5.關於責任主體,需要看藥店的營業執照。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這個單位而不是“老闆”這個人;如果是營業執照,則屬於分支機構,其開辦單位屬於責任主體。如果是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僱工8人以上要登記為私營企業,僱工8人以下的為個體經濟組織),則登記的業主是責任人。如果你能證明實際經營的是“老闆”,則責任主體是他,但由於登記業主出租出借營業執照,要承擔連帶責任。

6.關於維權途徑。你可以通過行政途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通過與“老闆”協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