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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包括抵押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抵押合同的效力,是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還有抵押合同不得約定事項,權利憑證的保管,抵押標的的保險,抵押費用等等。

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抵押擔保合同注意事項

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之佔有而為債權設定的擔保。商務活動中,抵押擔保交易流通頻繁,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不乏其數。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範風險效益的抵押擔保合同顯得尤為重要。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1、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②主債權的種類、數額;③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④抵押財產的價值;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⑥抵押權滅失的條件;⑦違約責任;⑧爭議解決方式;⑨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⑩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項可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抵押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才出現。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

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

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①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②抵押合同被解除;③債權人免除債務;④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項

1、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事項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2、權利憑證的保管

抵押合同中可以約定房產權證等相關權利憑證由抵押權人妥善保管。

3、抵押標的的保險

抵押標的如果是房產、船舶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可以約定對該標的投保。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這樣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抵押權人債權得以實現。

還可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抵押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抵押費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確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費用由誰承擔,避免糾紛。

5、注意辦理抵押標的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規定,有些抵押物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方可生效。如房產、土地等做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對登記部門不同。①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為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②建築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為登記部門;③林木抵押的,登記部門是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④以車輛、船舶抵押的,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是抵押登記手續辦理機關;⑤以動產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登記部門。

綜上,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辦理抵押登記的約定,不同的抵押物登記部門是不同的,簽訂時要依照法律規定來辦理,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定金擔保合同首先應當具備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而其又作為一種擔保合同,法律還規定其成立必須具備特殊的要件。定金合同成立條件如下:

1當事人就定金擔保的內容達成合意。合意即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但是由於定金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當事人與定金合同的當事人完全相同,因此準確地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內容還是定金合同的'內容,十分重要。否則,僅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交付一定的金錢,很難確定其性質是預付款還是定金。在定金合同採取主合同的部分條款的形式出現的時候,這個問題尤其重要。此時,雖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個部分,但是實質上定金合同的內容是獨立於主合同內容的,兩者之間不能相互代替。

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的時候,應當明確“定金”的字樣,用語要規範,否則不能發生定金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採取書面的形式。定金擔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訂立定金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於設定定金擔保,定金擔保的設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用書面形式訂立定金合同。

3定金擔保合同應當記載清楚依法律規定應當記載的內容。如定金的性質、數額、交付期限等等。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擔保合同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

1、保證合同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範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押擔保的範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擔保合同的擔保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