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彙報

人大內務司法委會工作情況彙報

彙報1.26W

20xx年主要工作

人大內務司法委會工作情況彙報

20xx年,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市九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以維護司法公正、推進平安建設、加強安全生產、促進依法行政等工作為重心,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較好地完成了各項任務。

一、圍繞維護司法公正,協助常委會開展全市法院民商事審判專項審議及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專項審議

民商事審判在法院工作中處於基礎地位,約佔法院受理案件總量的70%左右,尤其近三年,收案數、結案數、結案標的額均創歷史新高,內司委3-4月採取聽取市、縣區法院彙報、分別召開法官、案件當事人座談會、查閲案件卷宗等形式,認真研究我市法院民商事審判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為法院提高民商事審判水平,推進司法公開,拓展便民渠道,規範審判制度,提高訴訟效率和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建議。9-10月,內司委對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情況開展調研,深入瞭解檢察機關貫徹施行新《民事訴訟法》工作,提出加強民事檢察隊伍建設,增強檢察機關與法院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提高公眾對民事檢察工作的認知程度等建議,促進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監督工作。

二、圍繞平安和安全建設,協助常委會開展平安社區(村)建設視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情況執法檢查

6月,為進一步推進基層平安建設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視察組走訪了3個縣區的15個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與居(村)民代表開展座談,並聽取了市綜治辦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委的相關情況彙報。通過常委會審議,對夯實平安創建基層基礎,深化網格化服務管理,落實綜治責任制,提高社會管控能力,提升治安防控水平等方面提出意見,進一步提高了政府對基層平安建設的重視程度。8月上旬,組織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貫徹落實情況執法檢查。對部分國有大企業、縣區企業、交通運輸企業、人員密集場所及公共場所,共計22家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檢查,分別與安委會成員單位和企業負責人代表開展座談,查看了卷宗,進行了暗訪,針對現存大量佔壓油田管線隱患、安全第一的觀念還未完全深入人心、安全監管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等問題,提出深入排查各類油氣管網隱患、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等意見,有力推進我市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工作深入開展。

三、圍繞建設法治政府,協助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專項審議

12月,內司委對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開展了調研,針對“法治”意識比較淡薄,“人治”觀念仍然較重;縣區承接行政權力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法制機構趨於弱化,配備與職責不相適應;執法行為亟待規範,隊伍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形成報告提交常委會。常委會經過審議,提出推動依法行政意識樹立和強化,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進依法行政體制機制建設,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明確操作流程,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等建議意見,為打造勤政、廉潔、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發揮積極推動作用。

四、積極開展專委會活動,努力提高監督工作質效

一是認真開展專題調研。內司委圍繞社會普遍關注的法院執行工作和監獄安全監管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形成相關調查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參閲。二是加強審議意見和代表建議的跟蹤督辦。通過專委會審議形式,對2013年常委會做出的五個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全部進行了督辦。其中法院基層建設方面,已建立完善審判管理制度11項,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庭審同步錄音錄像等司法公開平台正在積極建設中;檢察機關基層建設方面,2013年末增加了40名政法專項編,2014年通過公務員招錄、人才引進、公開選調等形式,充實了54人,有效緩解了檢察人員嚴重不足的問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方面,目前我市流動人口增至38.8萬人,公安機關為33.8萬人辦理了居住證,流動人口違法犯罪數量較2011年下降了30.7%。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年初以來共取締交通違法行為729678例,建設信號燈崗11座,安裝安全島41個,施劃街路時段性停車泊位2000個,駕駛人考試場11月正式投用;社區居家養老方面,新建、改建包括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場所在內的社區服務綜合體45個,目前已建成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場所98個,其中14個能夠提供就餐服務。我們還對完善我市智能交通系統建設等39件代表建議進行督辦。三是積極推進司法監督。全年辦理上級人大轉辦、領導交辦和羣眾申訴案件18件,重點監督1件,目前正在走再審程序。四是加強聯繫溝通,協調開展工作。全年接待省人大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民事訴訟法》、人民陪審員工作等執法檢查、調研4次,主動加強與對口聯繫部門和委員的聯繫,組織委員參加“三查(察)”活動、列席常委會會議,提出代表建議15條。

五、積極參加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努力轉變工作作風

3月-10月,按照市人大黨組的統一安排部署,內司委全體參加了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緊圍繞“為民務實清廉”主題,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切實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市委“十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階段,組織全體積極參加機關組織的集中學習和支部安排的集體學習,個人也抽出時間開展自學;查擺問題階段,通過座談會、信函徵詢方式多方徵求意見建議,對照反饋意見認真反思,處級黨員領導深入查擺個人問題;民主評議階段,處級黨員幹部都認真撰寫個人對照檢查材料,數易其稿,深入查擺自身“四風”方面突出問題,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冷靜接受他人批評意見。通過教育實踐活動的開展,委內同志進一步明確了堅持黨的羣眾路線的重要性,強化了宗旨意識,堅定了密切聯繫羣眾的自覺性和責任心,明確了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大家都感到靈魂深處受到了一次洗禮和觸動,精神面貌煥然一新,隊伍凝聚力和戰鬥力顯著增強。

一年來,內務司法工作方面注重同聯繫部門的溝通配合,着力發揮專委會委員的集體作用,積極深入基層與羣眾面對面開展調研,強化與兄弟委辦的協調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常委會交付的任務。與代表大會和人民羣眾的要求和希望相比,我們的工作還存在差距,特別是在調研的深度廣度、方法措施創新、提出建議的科學準確性以及對審議意見和代表建議的督辦方面還有不足等等,需要在新的一年工作中切實加以改進。

20xx年工作安排

20xx年,內務司法委員會要在市九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監督法,圍繞市委中心工作,結合“一府兩院”重點工作,努力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水平、增強監督實效,為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制環境。

一、做好常委會對檢察機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強化刑事法律監督情況執法檢查的'相關工作

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問題仍是羣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解決司法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各環節的法律監督權,市人大常委會將開展對檢察機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加強刑事法律監督情況執法檢查。我委將按照執法檢查計劃,認真承辦,推進檢察機關依法規範開展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做好常委會視察佔壓油田管線隱患整治情況的相關工作

我市地下佈滿各類油田管線,由於歷史原因,佔壓現象普遍存在,存有易發生羣死羣傷事故、危險性大的一類隱患,社會各界對此都給予高度關注。市人大常委會將對我市各類油氣管網隱患排查消除情況開展專題視察,推動各類油氣管網安全監管,加大佔壓管線隱患治理力度,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委將認真做好常委會視察的相關工作。

三、做好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情況報告的相關工作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進步,人民羣眾對刑事審判的關注程度和要求愈來愈高。刑事審判是國家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重要司法工作,事關公民權利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長治久安。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侵犯財產犯罪增多,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上升,流動人員中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突出。市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刑事審判工作報告,促進人民法院不斷提高刑事案件審判水平,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和諧。我委將組成調研組進行調查研究,協助常委會做好此項監督工作。

四、做好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公安機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情況報告的相關工作

法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評價一個地區社會治安環境是否良好,除了刑事犯罪數量外,治安管理處罰情況也是一個重要標誌。為進一步掌握我市治安管理情況,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市人大常委會將對我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審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我委將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協助常委會做好此項監督工作。

五、開展專委會活動,提高工作水平

一是積極開展專題調研。對全市依法治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兩項工作開展調研,發現依法治理、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以及行政審批事項保留、下放、取消、合併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督促解決。二是加強審議意見和代表建議督辦以及案件諮詢、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三是加強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學習以及法律業務知識的學習,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創新工作方法,增強依法履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