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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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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效,促進電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保障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是指國家和地方電網以及企業自備電廠等所提供的各類電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加強用電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電措施,減少電能的直接和間接損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護環境。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負責制定節約用電政策、規劃,發佈節約用電信息,定期公佈淘汰低效高耗電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監督、指導全國的節約用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和本行業的節約用電規劃,實行高耗電產品電耗限額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監督、指導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節約用電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鼓勵、支持節約用電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約用電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電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的節約用電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電義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依法建立節約用電獎懲制度。

第二章 節約用電管理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耗電行業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採取有效的節約用電措施,推進節約用電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的電力消耗。

第八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高耗電的主要產品實行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管理,定期公佈主要高耗電產品的國內先進電耗指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和行業節約用電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和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不高子國家公佈的單位產品電耗最高限額指標。

第九條 用電負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用户應當按照《企業設備電能平衡通則》(GB/T3484)規定,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每二至四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並據此制定切實可行的節約用電措施。

第十條 用電負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應當遵守《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GB/T3485)和《產品電耗定額和管理導則》(GB/T5623)的規定。不符合節約用電標準、規程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户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條款,積極採取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環境允許的節約用電措施,制定節約用電規劃和降耗目標,做好節約用電工作。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用電設施的節約用電評價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其中,高耗電的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估。

高耗電的指標由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電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設備、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電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項目中採用;正在使用的`應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轉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用電產品説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應當註明耗電指標。鼓勵推廣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鼓勵建立能源服務公司,促進高耗電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淘汰和改造,傳播節約用電信息。

第三章 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十五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要積極推動需求側管理。對終端用户進行負荷管理,推行可中斷負荷方式和直接負荷控制,以充分利用電力系統的低谷電能。

第十七條 鼓勵下列節約用電措施:

(一)推廣綠色照明技術、產品和節能型家用電器;

(二)降低發電廠用電和線損率,杜絕不明損耗;

(三)鼓勵餘熱、餘壓和新能源發電,支持清潔、高效的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綜合利用電廠;

(四)推廣用電設備經濟運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六)推廣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

(七)推廣交流電動機調速節電技術;

(八)推行熱處理、電鍍、鑄鍛、製氧等工藝的專業化生產;

(九)推廣熱泵、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

(十)推廣遠紅外、微波加熱技術:

(十一)推廣應用蓄冷、蓄熱技術。

第十八條電力規劃或綜合資源規劃中應當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內容。

第十九條擴大兩部制電價的使用範圍,逐步提高基本電價,降低電度電價;加速推廣峯谷分時電價和豐水電價,逐步拉大峯谷、豐枯電價差距;研究制定並推行可停電負荷電價。

第二十條 對應用國家重點推廣或經過國家節能認證的節約用電產品的電力用户,可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減免新增電力容量供電工程貼費,價格主管部門在徵求電力企業意見的基礎上予以協調處理:對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節約用電技術和產品,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標籤:節約用電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