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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工薪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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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134號文件和國發(1999)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縣農電體制改革,全面做好對農村用電户“五統一”、“四到户”、“三公開”工作,充分調動廣大供電營業所員工的積極性,明確全體員工的工作責任,增強敬業愛崗精神,分局決定進一步加大農電管理考核力度和深度,全面深化農電內部模擬市場考核辦法,特對予以修訂。

農電工薪酬管理辦法

員工工資組成:

基本工資+考核工資+激勵工資+增供擴銷獎

1.基本工資(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200元,副所長為230,所長為260元。內含醫療補貼10元/人月,洗理費10元/人月,肉食補貼15元/人月,按月由農電科造表發放。

2.考核工資:

①即各所收支結算後的維管費金額,按照局規定的比例提取,由各所按員工的係數核算考核工資,造表經農電管理科專管人員審核,科長、局長審批簽字後發放。

局規定考核工資核算比例為,當月維管費金額:1萬元(含1萬元)以下提取20%,1—2萬元(含2萬元)提取10%,2萬元以上提取5%。

②考核工資內含自行車費10元/月.人,差費60元/月.人,三分離收費補貼40元/月.人。

3、激勵工資:

按各所平均電價(售電費÷各所供電量)與全局平均電價(全局總售電費÷全局總供電量)的增降比例以及各所線損率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激勵工資的考核基數,前者基數每上升或下降一個百分點,獎勵或扣減考核工資的5%,後者

按完成情況考核,線損率高過11%,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發考核工資5%;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獎勵考核工資5%。,獎勵不封頂,處罰不保底,直至扣完考核工資。

4、依據崗位分工,局規定農電人員崗位係數分別為:

所長係數1.5,副所長係數1.4,星級員工1.3

各所按三名員工設一名1.2係數的方法核定工作負責人係數。甘亭5人、光明5人、玉蟬5人、天橋3人、 餘下5人、石井3人、龐光6人、草堂6人、秦鎮6人、牛東 4人、五竹5人、蒼遊4人、大王6人、渭豐5人、澇店6人、 甘河6人、祖庵6人、蔣村4人、白廟4人。

其他工作人員1.0。

5、增供擴銷獎:

凡每月人均供電量超過2萬kwh(含2.0萬kwh)者,發給每名員工增供擴銷獎20元,之後,人均供電量每遞增5000kwh,人均加發10元。

6、以上辦法考核兑現到所,各所應依據本所實際,制訂本所二次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作到獎罰分明,獎優罰劣。所有獎罰及兑現應經所委會研究,逐月記帳公佈並上報分配報表,未按規定上報以嚴重違紀處理。

農電工薪酬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電工工資管理,建立科學的農電用工薪酬機制,維護農電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農電工的全部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電工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合理定酬、適度增長”的原則,使勞動者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

第二章 工資總額

第五條 農電工工資總額參考國家電網農[2017]1033號《關於進一步規範農電工管理的工作意見》。

第三章 工資結構和標準

第六條 農電工工資由崗位技能工資、年功工資、績效工資三部分構成。

第七條 崗位技能工資反映農電工作責任、勞動強度和勞動技能的大小,分20個級別,各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見

下表:

農電工崗位技能工資套用標準

單位:元

第八條 年功工資反映農電工在電力企業不間斷工作的年限。

第九條 績效工資反映農電工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及質量、遵章守紀等綜合表現。

第四章 各類工資標準的'套用

第十條 崗位技能工資 (一)所長崗位:

1、供電所所長按16崗執行。

2、凡年售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供電所所長按17崗執行。

3、凡年售電量不足500萬千瓦時的供電所所長按15崗執行。

4、市場營銷部管理人員按所長崗位標準執行。

(二)管理員崗位:安全員、設備員、營業員按14崗執行。

(三)營業工崗位:按12崗執行。

1、凡售電量每月超過2萬千瓦時或責任區抄表户數超過500户的責任區電工崗位工資可在原崗位上浮1級。

2、凡售電量低於0.5萬千瓦時或責任區抄表户數少於300户的責任區電工在原崗位可下浮1級。

3、凡擔任電工組長的農電工可在原崗位上上浮1級崗位工資。

4、凡擔任工作負責人的農電工可在原崗位上上浮1級崗位工資。

5、凡在市分公司、技能比武中獲得名次,並取得相關證明的農電工可在原崗位上上浮1級(限期1年)崗位工資,凡在省公司技能比武中獲得名次並取得證明的農電工在原崗位上上浮2級(限期2年)崗位工資。

6、以上各條可合併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2級。

7、微機員按營業工崗位執行。

第十一條 年功工資:由1999年鄉(鎮)電管站體制改革後,聘用之日算起(按5元/年計算)。

第十二條 績效工資:供電所所長不超過200元/月,三大員(安全員、設備員、營業員)不超過150元/月,市場營銷部管理人員不超過150元/月,微機員不超過100元/

月,以上三類人員由市場營銷部按月考核,專職電工由各所每月按《農電經濟考核辦法》考核後,報農電財務,並統一發放。

第五章 工資支付

第十三條 農電工工資應當以法定的人民幣形式支付。

(一)應將工資支付給農電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二)向農電工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包括農電工姓名、發放時間、應付工資、代扣和扣減工資等內容在內的清單。

(三)必須建立工資台帳,書面記錄支付給農電工的工資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及簽字,並保存備查。

第十四條 必須規定每月支付工資的日期,並向全體農電工公佈,且應按期支付。遇有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十五條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一次付清農電工工資。

第十六條 農電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在徵得同意後,應視同其進行了正常工作而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農電工在事假和依法享受病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第十八條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農電工工資。因

農電工本人原因給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由農電工直接賠償,也可以由從農電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文件有牴觸時,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場營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