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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學校治理機制的借鑑意義

實行以聘任制為核心的人事管理機制,是現代教育社會化的改革需求。2004年,我國將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實行“競爭上崗”,但是競爭規則如何制定,這是關係到改革成敗的關鍵。眾所周知,現在許多中國小校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督、約束機制,它的種種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有的.校長人事權在手,認為校長負責制就是我想聘誰就聘誰,想炒誰就炒誰,以關係親疏來聘任教師,順我者留下,逆我者飽受打擊,“讓你下崗沒商量”。

歐美學校治理機制的借鑑意義

當然,應該説,大多數校長的素質是可以放心的。但在校長負責制的實施過程中,如果上下左右對校長權力毫無約束,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督,那麼,校長負責制就很容易變為校長專權制。其實,所謂校長負責制,就像國企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其權力必須受董事會、監事會和職代會制約一樣,並非應該由校長一人説了算。無論你實行什麼“制”,職員作為公民依憲法賦予其享有的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是不容非法剝奪的。美英法三國基礎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可以給我們有益的啟示。美國通過推廣校本管理的模式,把權力下放到學校,增加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同時又在學校實行廣泛的決策參與。美國代德縣實行學校理事會制度,成員由校長、工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職工和家長代表共同組成,決定學校的重要事項。芝加哥規定各級公立學校要建立地方理事會,成員由6位家長、2名教師、1名學生代表和校長組成。理事會擁有分配預算、教學改革、職工解僱等權力。在英國,國家改組學校管理委員會,在學校管理委員會成員構成上,減少地方教育當局代表名額,增加家長和當地社會代表人數,使家長和社會代表超過半數,確保學校對家長和社區負責。同時加強學校管理委員會人事權,使其具有決定校長、副校長以及學校教職員工的選擇和招聘及解聘的權力。

而在法國,1989年通過的《教育指導法》大大加強了學校的自治,擴充學校內部管理實體——學校委員會成員成份、數量及擴大其權限。法國的校務委員會全體成員由30人組成,包括三方面數量相等的代表:學校領導及社區行政人員代表、學校員工代表、家長和學生代表。美英法三國基礎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給我們一個有益的啟示:教師的聘用權不能只屬於某一單一主體,而應該是多主體參與的一種委員會形式,這樣才可以避免許多失誤和人為的因素,使得這一機制能夠有效地激活教師隊伍。根據我國各地的具體情況,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指導思想和要求,學校領導聽取教職工民主大會的建議,成立由校領導、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組成的學校教師聘任委員會,制定具體的聘任方案,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核准,再由以校長為首的學校聘任委員會予以實施。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教師聘任過程中的失誤,真正推動我國中國小教師隊伍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