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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工作建議

書信函3.11W

本報北京3月7日訊 記者劉百軍“為規範社區矯正工作,健全完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建議儘快出台社區矯正法,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範化。”全國人大代表、雲南省司法廳黨組書記、廳長何劍文擬領銜向大會提交關於儘快出台社區矯正法的議案。

社區矯正工作建議

何劍文在該議案中表示,2005年6月,雲南省開始社區矯正工作試點,經過三年半試點,雲南的社區矯正工作於2009年1月1日在全省全面推開,取得了顯著成效,重新犯罪率為0.17%,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解除矯正人員全部落實安置幫教措施。全省16個州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均已批准成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已設置社區矯正機構113個,佔應設機構87.6%。全省司法所現有社區矯正專兼職工作人員2640名,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4749人,社區矯正社會志願者2230人。

隨着社區矯正工作全面推進和社區服刑人員增加,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着許多問題和困難。雖然社區矯正寫入了刑法修正案(八),但是社區矯正法沒有出台,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依然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目前,雲南省1369個司法所,所均不足兩人,而司法所卻承擔着9項工作職能,人員編制不足已嚴重製約了社區矯正工作開展,因此,急需增加基層司法所政法編制,並明確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為警-察身份,以體現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隨着社區矯正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建設的深入,工作所需的裝備、器材、經費等物質保障與實際需求還不相適應,急需出台社區矯正工作經費保障辦法,建立社區矯正經費全額保障制度,並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何劍文等代表的議案建議,儘快出台社區矯正法,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範化。

2006年4月,作為全省首批社區矯正試點單位,合肥市在肥東、瑤海、廬陽三個縣區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7年9月,全市90個鄉鎮(街道)司法所全部開始接收社區服刑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我市社區矯正工作形成了黨委政府領導、司法行政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司法所具體實施、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創新方法,穩步推進,成效明顯。截止2010年6月30日,我市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316人,目前在冊740人。其中男性664人,女性76人;城鎮户口250人,農村户口490人;管制38人,緩刑630人,假釋40人,暫予監外執行19人,剝奪政治權利13人。工作開展以來在冊社區服刑人員未發現重新違法犯罪。

一、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法規均為空白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的執行活動,必須具有相應的立法作為支撐。目前,各地試點工作的基本依據是兩高院的《通知》,缺乏系統、全面指導工作的專門立法。由於《通知》和相關刑事法律的衝突導致社區矯正工作主體不協調,實際工作出現了執法和執行相分離、責與權相脱節的`情況。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定,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主體仍然是公安機關,法律所賦予公安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既不能撤銷也不能轉移。公安機關不再是社區矯正工作具體承擔者,但仍然是此項工作的考核責任單位;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具體指導、管理、組織者,卻沒有刑罰執行權。隨着公眾法制意識的提高,一旦社區服刑人員質疑司法所人員的管理權力,矯正工作人員就要陷於無法證明自身行為合法性的窘境。合肥市只是在2006年5月,由市委、市政府兩辦下發了《合肥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但不是地方法規。

由此可知,目前社區矯正工作的依據僅是兩高《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兩辦的《試點方案》,既無全國性的立法為依據,也無地方性法規作為工作實施細則。

(二)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流程有待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創新工作,銜接流程手續都在探索之中,而《刑法》《刑訴法》及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工作已實施多年,法律已相當健全,各方面的銜接均十分規範。

我市自2006年3月開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以來,先後制定下發了多個文件,規範銜接流程。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司法行政機關接受的社區服刑人員數量遠遠少於我市被判處非監禁刑的人員數量。原因有兩方面:一是銜接過程存在脱節;二是工作存在盲點,我市三大開發區和七個縣區工業園沒有司法行政機構,無人從事司法行政業務,工作難以開展。有的法院、監獄特別是外地法院判決和監獄在社區服刑人員的法律文書送達還不規範,常有脱節現象發生,社區服刑人員主動到司法所報到,而相關法律文書才送達到區司法局,這樣容易產生脱管、漏管現象。另外,法院對非本地户籍的被告人犯罪在適用緩刑和社區矯正時非常謹慎,主要是對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的無法及時監管,對社會有不穩定因素,難以達到社區矯正的目的。

標籤: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