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書信函

正風提效丶科室承諾書

書信函2.32W

本人承諾,嚴格遵守中央及省、市、區關於機關效能、作風建設及正風肅紀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廉潔自律及正風肅紀意識,杜絕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樹立和維護好機關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如有違反,自願接受組織上的處理。

正風提效丶科室承諾書

承諾人

年 月 日

襄陽市組織系統正風肅紀承諾書

為深入推進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不斷改進作風、提升形象,努力建設講政治、重公道、業務精、作風好的模範部門,建設學習、工作的模範組工幹部隊伍,加強黨性修養,提高工作水平,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把組織部建成“黨員之家、幹部之家、人才之家”,市委組織部對全市組工幹部提出正風肅紀“八嚴禁”要求,並通過新聞媒體公佈,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1、嚴禁為“跑官要官”者説情、打招呼、聯繫和引見有關人員。

2、嚴禁幹部考察中不實事求是反映情況或收到有關情況不向組織彙報而影響幹部任用。

3、嚴禁在幹部工作中“跑風漏氣”,泄露未經批准對外公開的.信息。

4、嚴禁違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隱瞞或虛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5、嚴禁參與帶有賭博性質的娛樂活動。

6、嚴禁利用婚喪嫁娶及子女升學等事宜大操大辦,藉機斂財。

7、嚴禁違反經費管理、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管理規定和借學習考察之名進行公-款旅遊。

8、嚴禁收受各種貴重物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其他消費娛樂活動。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組工幹部,一律調離組織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監督舉報電話:12380

傳真:0710-3527016

電子郵箱:#url#

通信地址:襄陽市襄城區荊州街73號市委組織部辦公室

郵政編碼:441021

正風肅紀承諾書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開展的正風肅紀活動精神,我鄭重承諾,嚴格遵守“六不準、八嚴禁”紀律要求,紮實開展作風整頓。承諾如下:

一、嚴格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態度堅決、不折不扣、行動迅速、措施有力、顧全大局。杜絕有令不行推諉扯皮。

二、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民主決策,帶頭維護班子團結,自覺接受組織和羣眾的監督,充分發揚民主。

三、帶頭遵守黨的紀律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決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杜絕賭博,杜絕出入娛樂場所,杜絕工作日飲酒、非工作日酗酒。

四、堅持以人為本、民生為上,多辦順應民意、化解民憂、體察民情的好事實事。杜絕對羣眾講粗話、髒話,杜絕對羣眾説不知道,杜絕接受羣眾一支煙、一碗飯。

五、嚴格規範工作行為,凡是規定不能做的事自己堅決不做,凡是要求下級做到的事自己首先帶頭做到,事事做好表率。加強自我監督,杜絕公車私用。

承諾人(簽字): 單位(蓋章):

2015年10月10日

1

正風肅紀承諾書

倡新風、樹正氣,匯聚正能量,為樹立務實高效、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推進江北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紀律保證,現本人鄭重承諾:嚴格遵守重慶市黨員幹部政治紀律“八嚴禁”、生活作風“十二不準”。

重慶市黨員幹部政治紀律“八嚴禁”

全市黨員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堅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則問題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場堅定,堅決維護中央權威,確保政令暢通。

一、嚴禁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

二、嚴禁泄露黨和國家祕密。

三、嚴禁參加非法組織。

四、嚴禁組織、策劃、慫恿、支持、參加非法活動。

五、嚴禁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六、嚴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貫徹執行中央和市委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七、嚴禁違反程序、不講規矩,重大事項不按要求請示報告。

八、嚴禁對組織不忠誠老實、説假話。

重慶市黨員幹部生活作風“十二不準”

全市黨員幹部應當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勤儉樸實、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準賭博或在公共場所從事帶有財物輸贏的牌等活動。

二、不準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

三、不準傳播“黃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準不講誠信、不守承諾,引發糾紛。

五、不準發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眾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準不盡撫養、贍養、扶養責任,實施家庭暴-力,違背家庭道德。

七、不準與異性進行不正當交往或保持不正當關係。

八、不準參與有異性陪侍服務的活動。

九、不準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吃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十、不準持有會員卡。

十一、不準用公-款相互吃請、送節禮,或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非公務活動費用。

十二、不準組織、參與或支持封建迷信、偽科學、反科學等活動。

承諾人: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