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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補償的規定

職場1.22W

一、企業規模裁員的法定經濟補償規定

公司裁員補償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規模以上裁剪人員的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規模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業個別裁員的法定經濟補償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於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三、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依據

企業裁員不符合裁員法定條件或者沒有履行法定裁員程序,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或者補償金額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雙方協商確定經濟補償方案的考慮因素主要為:

1、法律規定的裁員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最主要的參考依據;

2、對於沒有到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剩餘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

3、對於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者法律規定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採用協商一致的方式應當格外慎重,或給予額外經濟補償;

4、對於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結合勞動者工作性質、收入水平、尋找新的工作機會的難度確定經濟補償方案;

5、對於已經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處於勞動爭議程序的勞動者,結合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性、勞動爭議雙方勝算合理確定補償比例;

6、對於工資水平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協商時需要考慮實際工資與法定工資上限的差額;

7、對於與公司簽定過競業限制的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方案和裁員經濟補償需要綜合考慮。

公司裁員補償的規定 [篇2]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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