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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入職流程能幫助降低風險

職場2.79W

【案例分析】

哪些入職流程能幫助降低風險

王某在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一天晚上,公司發生了盜竊事件,這

天正趕上王某值班。公司經理認為是保安部門沒有盡到職責。於是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理由是王某沒有按照規定定時在公司內巡視。

王某稱自己從來不知道公司有“定時在公司內巡視”的規定。但是公司不顧王某的辯解,最終還是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不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雖然在公司的《保安員工手冊》中要求,保安人員應定時在公司內巡 視,但是《保安員工手冊》只是在人力資源部門保存一份,從來沒有進行過公示;

.沒有進行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教育的記錄;

.沒有將相關制度的文本發給每名保安人員,並請其簽收。

勞動仲裁委因此裁決:王某不知道公司的勞動紀律,因此沒有履行的義務,公司無權根據《保安員工手冊》認定王某有過失而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維持了仲裁委的裁決。

本案的裁決闡明瞭這樣的觀點:

.企業有將公司制度告知員工的義務;

.員工對於不知情的制度沒有執行的義務;

.企業履行告知義務應當有證據;

.企業制度文本存檔的行為不屬於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

.員工簽收制度文本的記錄可以作為企業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

.員工接受制度牆訓的記錄可以作為企業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

本案中,企業已經制定了制度《保安員工手冊》,並且在人力資源部保存有文本,但並沒有證據證明企業已經通過培訓、發放文本等方式將手冊內容告知了員工,因此員工沒有履行的義務。

【操作提示】

1)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未完成的告知義務要在入職流程結束前完成。

2)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未完成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在入職流程結束前完成。

3)入職流程中安排制度培訓的,應當製作培訓簽到表並要求候選人簽到。簽到表中應當註明培訓的主題和相關文件標題。

4)企業制度可能十分繁雜,因此即使企業已經進行了制度培訓,仍然應當要求候選人簽署聲明確認其已知曉如何獲取制度副本並會在指定時間內閲讀理解制度文本。

5)簽署勞動合同應該儘量安排在入職流程的最後一節,至少應安排在候選人簽署真實披露聲明、詳盡披露聲明、制度送達聲明及崗位職責理解聲明之後。

【問題】:哪些入職流程能幫助降低風險?

【答案】:企業招聘實務顯示,以下這些人職流程能夠降低企業的風險:

1)候選人交驗證明文件原件,企業保存其複印件。這些證明文件包括學位證書、職業證書、體檢報告等。

2)候選人簽署真實披露聲明,即要求候選人聲明在面談和磋商過程中披露的、使企業作出聘用決定的重要信息是真實的。

3)候選人簽署詳盡披露聲明,即要求候選人聲明在面談及磋商過程中已披露所有可能對企業的聘用決定形成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4)候選人簽署知情聲明,即要求候選人確認企業已經真實、詳盡披露法律規定應當披露以及候選人希望瞭解的與其勞動合同有關的信息。

5)候選人簽署制度送達聲明,即候選人聲明已瞭解公司制度文件所在的具體位置、獲取方法,並會按照指定方式在指定時間內獲取和閲讀理解制度內容;如果可能,應當將重要制度文本副本發放候選人並要求籤收。

6)候選人簽署崗位職責理解聲明,即要求候選人閲讀崗位職責説明書並簽署聲明,表示已經閲讀並理解。

7)候選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招聘實務過程中,因為雙方溝通的信息量十分龐雜,全部記錄既無必要,也會增加工作量,並且企業可能漏記應當記錄的信息。因此入職流程的主要目標,是為企業保留書面證據,在未來必要時,能夠證明企業已經履行誠實信用和告知義務,並能夠證明候選人未盡誠實信用和告知義務。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5條、第42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標籤:入職 流程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