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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及職責

職場1.36W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公司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促進公司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經公司會議研究,決定成立我公司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現將有關決定通知如下:

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 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

組員:

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廠的職業衞生工作

二、各崗位職業衞生管理機構

負責人:車間主任

組員:班長

三、生產部為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機構,在其內設專(兼)職的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台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2、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

4、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6、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全廠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四、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在其內設專(兼)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監測。

1、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2、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3、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4、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及職責 [篇2]

一、認清形勢,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我國正處在職業病的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職業病防治形勢嚴峻,防治任務極其繁重。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遏制職業病高發的勢頭,《通知》對我部和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的職業衞生監管職責進行了調整,其中明確我部負責以下職責:一是負責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二是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三是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四是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五是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六是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佈,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七是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羣健康促進工作。

這次職業衞生監管職責調整是黨中央、國務院為進一步加強職業衞生監管、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所作出的重大決策。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把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以對勞動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各項職責。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當好參謀和助手,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進一步集中力量,針對薄弱環節,採取有力措施,紮實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要積極協商有關部門,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建立完善職業病防治工作長效機制。

二、以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

目前我國有獨立的職業病防治院所60餘家(其中省級12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2272家、職業病診斷機構492家,遠不能滿足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要以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為契機,以落實職業病防治項目為抓手,繼續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當前首先要加強省級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建設。沒有省級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的省份,要儘快恢復重建或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作為全省(區、市)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支持和指導中心,加強對轄區內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指導。要繼續認真貫徹《衞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衞監督發〔2017〕82號)的要求,儘快全面實現每個市(地)具有職業病診斷機構、每個縣(區)有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工作目標。各地要以國家臨牀重點專科職業病科建設為契機,提高職業病醫療救治和教學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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