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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桅防治責任管理制度

職場3.23W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職業病桅防治責任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47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第二條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辛化化肥分公司所屬車間、科室、班組。

二 名詞解釋

第四條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條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第六條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第七條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三 基本要求

第八條凡有害氣體(如:城市煤氣、城市燃氣、一氧化碳、氫氣、氮氣、氨氣、二氧化硫等)的工藝、設備、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施工工程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劃不准許施工。

第十條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説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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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相關科室報審公司安全科、生產辦、技術科會審。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第十二條企業所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禁止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各車間、科室、班組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根據設備、工藝變化,各車間、職能科室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第十五條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每半月對作業場所進行一次監測,並履行告知報告程序。

第十六條辦公室每月根據人員變化下達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協助安全科告知新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

第十七條辦公室根據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規定時間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四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第十八條 經理的職責

①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②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衞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④定期召開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⑤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⑥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⑦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分管職業衞生的副經理、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長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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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廠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①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②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③制訂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④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衞生管理台帳和檔案。

⑤組織對全廠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衞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⑥經常檢查全廠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⑦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衞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⑧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⑨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①負責制訂勞動衞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

②負責各生產單位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監測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③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④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⑤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⑥負責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統計報告工作;

⑦根據生產特點和需要開展勞動衞生和職業病防護的專題調研工作; ⑧進行勞動衞生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⑨建立健全工業衞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生產技術、設備部門的職責

①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②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③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④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⑤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⑥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⑦嚴禁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

⑧嚴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①配合制訂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②配合完成本單位有害因素的預防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工作;

③根據安全科的安排,積極組織本單位接觸有害因素人員按時完成各項健康體檢;

④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監督執行; ⑤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衞生檔案和職業健康檔案;

⑥負責本車間接觸有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衞生培訓,使其增強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⑦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五 本辦法解釋權歸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

六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