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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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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員在履行税源管理職責時,依法具有日常檢查權、納税評估權和處罰建議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歡迎參考~

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精選5篇)

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税源管理,優化納税服務,提高税收徵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税收管理員是基層税務機關負責税源管理、負有管户責任的税務工作人員,按照税收管理員管户責任制度開展工作。

第三條 税收管理員基本職責為日常管理、納税評估、納税服務。

税收管理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根據具體的分工範圍和管户情況確定工作重點。個體工商户税收管理員主要職責是通過巡查巡管,嚴防漏徵漏管;加強税額核定管理,公平個體税負。企業税收管理員主要職責是通過開展納税評估,實施精細化管理,使企業納税申報趨於真實,徵收率不斷提高,減少税收流失。

第四條 税收管理員在履行税源管理職責時,依法具有日常檢查權、納税評估權和處罰建議權。

税收管理員原則上不直接從事税款徵收和税務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徵收權、減免緩退税決定權和涉税處罰決定權。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的地區和集貿市場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員直接徵收税款。

第五條 税收管理員在税源管理工作中應遵循管户與管事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税收管理員應當依法為納税人的情況保密,尊重和保護納税人的權利,不得索賄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納税人。

第七條 基層税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税源實際狀況和税務人員素質及能力,科學配置税收管理員隊伍。企業税收管理員應具備一定財會知識、熟悉税收業務、瞭解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税收管理員佔基層税務人員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並實行定期輪換制,個體工商户税收管理員原則上每兩年輪換一次。

第八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税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税收管理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日常管理是指税收管理員按照國家有關税收法律、法規及總局、省局有關制度規定,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職能的統稱,包括税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税額核定調查、催報催繳、多元化申報方式的推廣和税控裝置的推廣與管理,税務資格認定調查、税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查以及為履行管理職能所進行的日常檢查等。

第十條 基層税務機關應當規範税收管理員對所管轄納税人的日常管理,統籌安排下户,依法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 税收管理員負責轄區內納税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事項的管理,實地核查納税人登記認定事項的真實性,清理漏徵漏管户,瞭解掌握所管納税人的合併、分立、破產等基礎信息,保證基礎數據的準確和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税收管理員應加強對納税人賬簿憑證的管理,督促納税人落實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軟件的備案制度等規定。

第十三條税收管理員負責對納税人票種核定進行調查,對其用票種類、領購方式、領購量等提出建議。加強對納税人取得、使用、保管、繳銷發票等的監控管理和稽核檢查,督促納税人建立逐筆開具發票制度。加強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廢舊物資銷售發票、進口貨物海關完税憑證及税務機關代開xx(簡稱“五小票”)的監控管理和稽核檢查等。

第十四條 税收管理員負責對xx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等涉税行政審批事項調查,按照規定提出合理建議。

第十五條 税收管理員負責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税人應納税額的核定和調整工作的調查,提出核定和調整的建議。

第十六條税收管理員負責對未按期申報、繳税的納税人進行催報催繳,按照規定製作相應文書並依法送達納税人。

第十七條 税收管理員要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料,對管户納税情況進行分析,並按照工作計劃依法的納税人進行日常檢查,實地瞭解納税人情況。

第十八條 税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偷逃抗騙”税嫌疑的納税人,要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稽查部門。

第十九條 税收管理員對上級税務機關和部門佈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也應按照要求認真完成。

第三章 納税評估

第二十條 納税評估是指税務機關通過掌握的納税人各類內、外部信息,運用有效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納税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管理行為,是強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進行納税評估,是税源管理部門和税收管理員的基本工作,是企業税收管理員的重要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税收管理員應對所管轄的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税評估,可根據其實際情況按月、季、年或生產經營週期等進行。

税收管理員對所管轄企業原則上1年內評估一遍,掌握管户的實際税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税收管理員在納税評估中主要負責評估對象的初步確定、實地調查、約談、對評估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税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税評估的要求,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採集相關涉税信息,並輸入“一户式”存儲管理。

相關涉税信息包括靜態信息、動態信息、第三方信息。靜態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及日常監控的需要,採集的納税人在一定時期內一般不會變化的信息,包括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生產能力等。動態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主、輔控指標及日常監控的需要,採集的納税人每月有變化的信息,包括企業的資金流、貨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主、輔控指標及日常監控的需要,需從其他企業(單位)採集的相關信息,包括耗電量、水量、礦產部門收取的資源費等。

對靜態信息實行一次性採集錄入;對動態信息可根據日常監控需要原則上按月採集錄入;對第三方信息原則上由徵管等部門統一採集或指定專人採集錄入。

第二十五條 税收管理員在採集各種信息時,應與巡查巡管、涉税調查、日常檢查相結合,儘量做到一次下户、全面採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條 税收管理員應充分利用所採集的納税人信息、計算機初審結果,結合管户的實際情況和監控重點,進行案頭綜合分析,初步確定重點評估對象。

第二十七條 税收管理員要按照評估方

案的要求,對存在疑點需進一步驗證的納税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

(一)對一般性問題或者行為明確、疑點清晰的問題,可以直接進入約談舉證。

(二)對於疑點不夠明確,不調查難以與納税人約談的,可先進行實地調查,疑點初步明確後再進行約談;約談後仍存在疑點的,可再次進行實地調查。

(三)對於存在遞進關係的疑點,實地調查和約談可同步進行。

第二十八條 税收管理員在實地調查和約談時,要經税源管理科(所)長批准,嚴格按照(河南省國家税務局納税評估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並根據調查和約談結果,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税收管理員在納税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税人存在“偷逃抗騙”税嫌疑的,要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稽查部門。

第三十條 納税評估結束後,税收管理員應將相關文書和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並對納税評估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提出加強税收徵管和完善納税評估辦法建議。

第四章 納税服務

第三十一條 納税服務貫穿於税源管理的全過程,税收管理員應在加強税源管理的同時,為納税人提供優質的服務,方便納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徵納成本。

第三十二條 税收管理員要樹立依法服務意識,在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切實做好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的各類服務事宜。

第三十三條 税收管理員應加強對納税人進行税法、税收政策和辦税程序,特別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傳輔導,確保納税人瞭解税法的渠道暢通。

第三十四條 税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税服務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承諾服務制、限時服務制等制度,為納税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 税收管理員在對納税人進行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現有可能發生税收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時,應及時提醒納税人。

第三十六條 税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税人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納税服務、輔導。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三十七條 基層税務機關具體負責對税收管理員的考核,並按照“以人為本,激勵為主,績效量化”的原則,建立起真正能體現税收管理員工作績效和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指標體系。

(一)對個體工商户税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登記率、户月均税負、虛假停業率等。

(二)對企業税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管户(按户)税負變化率、税務違法案件發現户(次)數、未按規定移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條 基層税務機關應對税收管理員各項職責進行量化分解,合理確定每項指標分值,並按照“人機結合”的方法,定期進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對税收管理員考核時,應與執法責任制考核、徵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應與實地抽查、納税人意見反饋相結合,確保考核準確性、科學。

第三十九條 基層税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考核評價結果,建立與能級制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基層税務機關可以建立納税評估主評制,設立納税評估主、副評員,對主評員可設置較高的崗位基礎分和崗位福利待遇。

基層税務機關可按照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得分較高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較差的,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各級税務機關要不斷改進和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廉政監督,進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員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務違法案件發生的,或存在違規、違紀等不廉行為的,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積極開展税源管理能手評選活動。盛市、縣每級評選出一定比例的人員為本級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稱號,並與公務員年度考核和“能級制”相結合,給予精神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轄市國家税務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税收管理員考核評價辦法、税收管理員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並報省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規範所稱基層税務機關是指縣級以下税務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規範由河南省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範自 年 月 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 篇2

1.宣傳貫徹税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税收政策,開展納税服務,為納税人提供税法諮詢和辦税輔導;督促納税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税、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2.調查核實分管納税人税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掌握納税人合併、分立、破產等信息;瞭解納税人外出經營、註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税人户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税人納税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税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瞭解掌握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3.對分管納税人進行税款催報催繳;掌握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和欠税納税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對納税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督促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税控裝置。

4.對分管納税人開展納税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對納税人納税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税人,進行實地調查;對納税人違反税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納税資料“一户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採集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税人檔案,對納税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 篇3

一、宣傳貫徹税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税收政策,開展納税服務,為納税人提供税法諮詢和辦税輔導。

二、調查核實分管納税人税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掌握納税人合併、分立、破產等信息;瞭解納税人外出經營、註銷、停業等情況;瞭解掌握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加強納税人的户籍管理,掌握納税人户籍變化的其他情況。

三、督促納税人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 管理。

四、對納税人各種核定事項、認定事項、減免緩抵退税申請和税收政策方面事項進行初審並調查核實真實性,規範使用相關税務文書,按規程對需送達的文書進行送達;對日常税源管理過程中發現納税人符合條件或不符合條件和條件發生改變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或相應資格、權限的,應負責向政策管理部門相關崗位提供相關處理意見或建議及有關證據資料。

五、督促納税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税,調查核實納税人納税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税申請,下同)事項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六、對分管納税人進行催報、催繳工作的實施。

七、掌握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和欠税納税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對有合併、分立、破產、欠繳税款等情形的納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進行調查核實。

八、對納税人使用發票的情況(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

九、 對分管納税人開展納税評估,實施時嚴格按照納税評估有關工作要求開展。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對納税人納税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税人,進行實地調查;對納税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反饋,為稽查部門選案提供案源,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十、加強税源監控,對分管納税人税源進行監控管理,掌握税源變化情況,瞭解掌握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做好税源動態分析,定期編報税源分析和預測報告,確定重點税源監控對象並開展對重點税源企業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税收徵管上的薄弱環節和漏洞,提出加強徵管、堵塞漏洞的對策。

十一、對納税人違反税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並將税務處理文書送達。

十二、 按照納税資料“一户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採集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税人檔案,對納税人的信息和税收徵管資料及時進行歸集、整理、更新、保管、歸檔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嚴格按照《清遠市國家税務局税收徵管資料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完善所管納税人的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 税收管理員發現所管納税人有下列行為的,應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並且除要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外也可向相關部門提出管理建議:

十四、税收管理員發現所管納税人有下列行為,應提出工作建議並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門移交税務稽查部門處理:

十五、受理其他部門移送的當場處罰範圍外的違法違章線索,並負責調查;負責由各崗位傳遞的應由税收管理員進行責令限期改正處理的相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 篇4

税收管理員是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税源,負有管户責任的工作人員。

一、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税收政策宣傳送達、納税諮詢輔導工作。

二、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辦税務登記事項的調查及税種鑑定;

(二)變更税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三)申請認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調查;

(四)註銷税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五)納税人停業、歇業、復業的調查;

(六)對納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徵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處理。

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申報納税情況進行核實和監督管理;對納税人逾期申報,欠繳、查補税款以及滯納金、税收罰款的催報催繳;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強制措施的實施。

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異常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

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實行定期定額和核定徵收納税人定額核定、應税所得率等徵收方式核定或調整的調查核實以及有關通知的送達。

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一般性違規違章行為糾正處理意見的提出和税務處理文書的送達。

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納税申報方式、延期申報、延期繳税、申請減免税、税前扣除項目、申請退税的調查核實。

八、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納税情況及相關涉税事宜的日常監督檢查。

九、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税控裝置的推廣應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設置帳簿情況的督促檢查,對納税人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備案的管理;對會計制度與税收差異建立台賬進行管理。

十二、負責對分管區域內代徵税款的單位和人員資格的調查核實與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的調查核實。

十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的納税評估或審核評税工作。

十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調查核實工作。

(一)對納税人申請自印發票的調查;

(二)對納税人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的調查;

(三)對外埠納税人銷售貨物報驗登記的審查、使用經營地發票的初審及發票的繳銷;

(四)對納税人申請領購發票種類、數量、版面的初審;

(五)對納税人申請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調查核實;

(六)對納税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和税控裝置,以及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調查核實;

(七)對有合併、分立、破產、欠繳税款等情形的納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調查核實。

十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年度徵管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管和歸檔。

十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税人税源的監控管理,掌握税源變化情況,調查核實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做好税源動態分析,定期編報税源分析和預測報告。

税收管理員崗位職責 篇5

1、在處長和分管副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總局税收會計統計各項工作制度、辦法,制定全系統税收會計統計工作制度、實施辦法等;

3、負責擬訂年度税收會計統計管理工作目標、工作計劃;

4、負責全系統税收會計統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5、負責組織全系統税收會計統計年報會審工作;

6、負責與本級國庫、財政對賬工作;

7、負責為税收徵管軟件提供税收會計統計業務核算需求,做好全系統税收會計統計核算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8、負責全系統税收統計資料的歸集、彙編工作;

9、負責協助做好全系統税收會計統計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10、負責全系統保管到期税收會計核算憑證的核銷工作;

11、負責與本級財政、國庫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12、負責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