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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任研修班培訓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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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的中層管理者,在集體運轉中起着承上啟下的作用。中層管理者是幼兒園的建設者,也是幼兒園發展的中流砥柱。

行政主任研修班培訓學習心得

參加了這期的幼兒園行政主任高級研修班的學習,我學到了很多有關幼兒園管理方方面面的知識,也意識到自己所處管理位置的重大職責,學習令我受益良多。

最令我感受最深的是廖燕芳老師的幼兒教育法律法規政策概論專題講座——《幼兒園事故的預防與應對策略》。

我作為幼兒園的教研主任和安全管理員,老實説對幼兒教育法律法規政策的瞭解還是比較少的,廖燕芳老師的講座通過很多令人深刻反省的事例深入淺出講述了幼兒園出現事故的類型及原因,很多的事故發生是由於我們管理工作細節沒有抓好,監管老師的教學行為不嚴格而造成的,例如:春遊前有沒有對目的地進行實地考察,哪個地方適合開展什麼活動,存在什麼不安全的因素等,這些就是我們安全管理員應該做的,應該把安全工作的考量做在前面,而不是抱着僥倖的心理。例如:江西廣播藝術幼兒園由於晚上在睡室點燃一個蚊香,當值保育員私自外出而引發了大火,當場燒死了13名幼兒。這個事故也是當值的後勤主任發現班內點了蚊香而沒有去制止這行為監管不力而造成的重大死亡事故,可見,我們的'中層管理幹部工作安全意識一定要強,抓細節從嚴抓。

然而,幼兒發生意外總是防不勝防,一旦意外事故發生,我們幼兒園管理層如果缺乏幼兒教育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必會束手無策。廖燕芳老師詳細地通過現實的事例,教會我們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現場處理、對家長、對媒體的處理的流程辦法。而對待家長高額索賠時應該如何處理,是協商?私了?訴訟?

廖燕芳老師給我們講解了有關的法律條例、精神索賠的條文幼兒園事故的賠償責任問題——

遵循誰有過錯,誰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原則,在幼兒園事故中涉及賠償主體主要有三個:一是幼兒園、二是監護人、三是保險公司。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使我們對出現事故的有關賠償問題有法可依。 例如,一名幼兒在幼兒園中午睡覺時猝死,幼兒園已經盡了應盡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上級、送醫院、告知家長,而家長索賠80萬元,廖燕芳老師教我們出現這種事故應該如何處理,幼兒園賠償責任是屬於哪種類型:完全責任、部分責任還是免除責任?這都是要靠我們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熟悉法律知識才能保護我們自己。我們應該大膽舉起法律的傘,而不是一昧的私了解決。

還有,廖燕芳老師特別提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幼兒園各級教養人員必須獲得相應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並對其工作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但是無論是幼兒教師還是保育員的崗前職業培訓內容中,均缺少幼兒園安全工作的專門課程和專項訓練,保教人員在從業前只能在某些專業課程中零星的學習到一些安全工作知識和技能。因此,幼兒園有必要在教養人員上崗前組織專門的安全條例、安全知識學習和安全技能培訓,考評通過後才能受聘上崗。每學期要對安全工作作全面部署,有針對性地開設教職員工安全工作培訓課程,進行安全演練,而且還要做好相關的安全工作資料檔案,進一步提高全園的安全意識,全面提升員工的安全素質,使之能有效預防幼兒傷害事故,合理應對意外事故的發生。

這個培訓讓我明白了校園安全工作,關係到幼兒的健康和生命,關係到每個幼兒家庭的和睦與幸福。面對形形色色的幼兒園傷害事故,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堅決把幼兒園的安全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始終保持高度的警覺,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同時也讓我瞭解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對今後的傷害事故處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