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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養老保險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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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養老保險亟待補充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終於在世紀之交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上為社會保險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社會救助制度)、《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特殊時期的特殊制度)等一系列法規文件,構築了一個以養老、失業、醫療三大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骨架的中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雛形。

企業養老保險補充

一、現階段養老保險的制度缺陷

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行模式是“統賬結合”。制度設計的目標是把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與儲備積累制的個人賬户結合起來,既體現社會共濟,又體現自我保障。這樣設計主要出於兩個考慮:一是為了應付預計在2025年前後到來的人口老齡化高峯;二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配合國企改革,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形成合理的責任分擔格局,但是,這種制度設計存在着誤區。

1.為了推行“統賬結合”,中國實行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已退休的老職工,仍沿用現收現付的辦法給付養老金,並且保持原來的水平不變;對尚在勞動年齡的職工則要建立個人賬户。這就使正在工作的這一代,不僅要為已經退休的上一代人繳費,還要為自己未來的養老金向“個人賬户”繳費。

2.中國企業養老全的平均工資替代率目前高達80%以上,幾乎是世界上最高的。追根溯源,是因為中國的退休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鎮職工的工資只夠吃飯穿衣。到退休時,僅維持本來就很低的生活水平。

表面看來,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在向“三良柱”的方向努力。其實不然。一是我國政府承諾的基本養老保險目標過高,包攬過多,責任過大,甚至引發了兑現承諾的危機。另外職業退休金和個人養老儲蓄缺乏立法保障,無法規範操作。歸根結底,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還是一個支柱———政府保險。

在中國,社會保障改革仍然只有政府一家有積極性,企業和個人由於缺乏相應的政策引導,都還沒有找到自己的位置,社會團體更是要耐心等待政府的號令。但是,如果沒有全社會的積極參與,保障的社會化就不可能形成,所謂社會保障最終也只能是政府保障。

二、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對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有多種解釋。具有普遍意義的解釋來自世界銀行專家,即三個支柱的設計。第一支柱是由國家依法強制建立,通過税收或繳費籌資的,現收現付確定給付的,廣覆蓋(全體就業人員或全體公民)、低水平(工資的15%-25%)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國家依法強制推行,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籌資,通過個人帳户管理的,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鈎的(工資的40%-50%)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支柱是個人自願購買的、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用以改善老年生活。

從目前國家改革的方向來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趨勢均是以企業為載體推動和發展第二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

1.改進現行的現收現付制度。通過降低支付標準,取消過度保障,增加各種税收,以維持現行體制的運轉。

2.從“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模式轉變。儘量在人口深度老年化階段到來之前,保持養老基金的盈餘狀態,並通過投資使之不斷增值。

3.從社會統籌向“個人帳户”模式轉變,減少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上的財務責任,最終建立一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

企業退休金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採取非強制方式,繳費與給付計劃由僱主和僱員共同商定。政府退休金採取強制方式,由政府確定交費與給付比例。與基礎養老金不同的是,這部分的資金儲蓄採用完全積累制記到每個人的賬上。總體而言,這部分在退休後的所得大約佔到社會平均工資的40%,要高於基礎養老金的總水平,是支持退休後老年生活的第二根支柱,也是最重要的支柱。它的目的是為在職職工退休時,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不至於因為不能工作而降低得太多。這項制度目前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不過,對基本養老而言,它是補充,對保障個人老年生活水平而言,它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政府在第二支柱中的作用與第一支柱不同。政府的責任是制定整個制度運營的基本框架。這個框架應該包括資本運營服務的需求者———企業和職工,資本運營服務的提供者———信託公司、基金投資公司、中介諮詢服務公司,資本運營服務的監督者———信託公司及基金投資公司的行業工會、證券監察委員會,以及專門為職業退休金計劃成立的監管機構

三、以企業集團為突破口推動個人帳户的發展

龐大的、需要中國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債務直接制約了以個人帳户製為主導的社會保障模式的實施。因此從當前一些企業集團着手,以企業集團為突破口推進以個人帳户製為主導的社會保障模式是比較適當的`改革思路。

之所以選擇一些大型的企業集團,是基於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對於政府機關、不同形式的企業、城市和農村等不同單位的職工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承諾本來就存在差別。從政府對於社會保障的承諾強度看,可以説是從政府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依次減弱的,企業集團作為國有經濟的主導性力量,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發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對企業集團的承諾是較強的;從企業集團着手推進個人帳户制,能夠獲得各個方面的認同。

(2)政府在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將“減人增效”作為一個重要的措施;在實施“減人增效”的改革中,國有企業為安置下崗人員已經承擔了不少成本,這些成本中可以説主要就是社會保障成本;從企業出發建立個人帳户制,可以説是對這些支出的規範化。

(3)目前一些企業集團的經營狀況較好,還有相應的實力來承擔推進社會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慮劃出這些企業集團中的國有資產的5%-10%,來專門建立這些企業中的職工的社會保障個人帳户。

(4)以企業集團為突破口,比較容易獲得企業的支持和配合,進而在整個改革的推進中形成一種良好的示範效應。而在當前正在實施的“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户相結合”的社會保障體系中,由於社會保險費率上升、負擔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會保障基金的企業明顯增加;社會保障負擔重的企業出於甩包袱的傾向,參加所謂社會保險的態度十分積極,而一些社會保障負擔輕的企業則設法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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