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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力推商業養老保險發展 為老有所養再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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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到,業界熱議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税收優惠政策有望於今年落地實施。專家認為,以税收優惠等措施加快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三支柱”的發展,可以對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不足加以補充,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

中國力推商業養老保險發展 為老有所養再添保障

目前,我國65歲以上老人占人口總比例超過了10%,已經遠遠超過國際老齡化標準,而我國居民的養老準備卻嚴重不足,居民養老困境逐年凸顯。

專家認為,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三支柱”,以税收優惠等措施加快其發展不僅能夠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不足,緩解日益突出的老齡化問題,而且能夠增加居民選擇,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

從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來看,針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收益的税收優惠通行的政策是EET(Exempt Exempt Tax)税制,即允許僱員從他們的税前收入中扣除養老保險繳費額,並減免養老基金投資收益所得税,只對養老金領取額徵收個人所得税。EET税制反映的是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裏收入再分配的性質,考慮到這期間物價上漲因素,這種個人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實際能起到個税“減負”作用。

事實上,我國個税遞延型養老險問題從研究到現在已經有10年時間。上海市2006年開始研究試點方案,2008年天津啟動試點工作,不過,這一試點隨後被叫停。此後,2014年財政部、人社部、國税總局聯合出台了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實施遞延納税政策,實質上為個人税延養老險的實施提供了參考。2015年底,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和保監會聯合發文,明確實施個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也為未來實施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税收優惠政策提供了經驗。“十三五”規劃也明確提出,推出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

“引入個税遞延税收優惠政策,為個人應對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風險提供了新的思路,是老齡化形勢下各國普遍採用的.政策。”社科院中國財税研究中心副祕書長劉柏惠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意義非常重大。”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良初對記者表示:“我國的現狀是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獨大,養老保險主要靠政府來支撐,責任都壓在政府肩上。遞延税收政策促進解決養老第三支柱的問題,使得保險制度能回到良性和可持續發展的狀態。”

楊良初指出,養老保障體系中,政府和市場都要發揮作用,應推進社會資本多元化,通過發展商業保險促進市場對養老保險的分擔作用發揮出來。不過他也坦言,促進商業保險發展的關鍵在於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但依靠單一的税收刺激政策可能還難以完全調動積極性,在他看來,需要在商業人壽保險所得税、營業税等其他財税層面也做好政策配套,真正調動市場主體參與。

對於推進的路徑,楊良初表示,選擇地區性試點,可以先在經濟發展比較好,商業保險有需求有承受力的地區先行嘗試,探索政策的可行性,然後再調整完善。

劉柏惠表示,税收優惠政策的相關細節需要進一步細化。實行個税遞延型養老保險要事先明確好保障對象、優惠模式及投保賬户等問題,不僅要考慮到税收優惠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還要考慮到政策可能帶來的福利累退效應。

如何確定個人可享受延税優惠的最高個人繳費額是目前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過低,則無法達到鼓勵人們養老儲蓄,並在年老時獲得較為充足的養老金的效果;過高,則會影響地方當期財政收入。事實上,個人税收優惠型商業健康險的實施過程中,就遇到類似的難題,現行免税額度吸引力不大,造成險種覆蓋面遠低於預期。

此外,劉柏惠表示,政策推行中需有效應對各類潛在的不公平問題。由於個人所得税實行超額累進税制,個税遞延優惠政策必然會造成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收入高的人羣從税收優惠中獲得的好處反而高於收入低的人羣。為此,可以考慮實行比率限制和定額限制相結合的方式,通過雙重限制,將養老保險可税前扣除的額度,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同時,可以考慮設置税收優惠幅度隨着個人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逐漸遞減的制度,把享受較多税收優惠的對象限定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之內。最後,可以考慮直接對低收入者進行補貼,激勵其購買補充性的商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