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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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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那麼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呢?下面一起跟小編了解下吧。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精選5篇)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1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鈎。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於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三、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2

第一個關鍵詞:有長短

(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不可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並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個關鍵詞:有限制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個關鍵詞: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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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和縮短試用期期限,但是延長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上限,且必須在原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支付勞動者轉正待遇,並不能依據試用期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還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註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一般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適用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且註冊地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從其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差額。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滿足其一即可。

3.試用期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除了工資有所區別外其他待遇應與轉正後勞動者相同,因為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便享有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但如果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約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招收錄用所支出的費用,如獵頭費用。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具有39條規定情形或者40條前兩款規定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特別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若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必須滿足:a.合法、清晰和明示的錄用條件;b.有效的試用期評估考核;c.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做出決定。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第一,向勞動者説明理由;第二,通知工會;第三依據不同的解約情形,確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四,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4

一、目的:

為了規範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使新員工能夠儘快地融入公司和崗位,熟悉工作環境、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管理制度,便於公司吸引、留住、培育人才,為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中的試用期員工,是指通過招聘,包括外部招聘和內部競聘,新入職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試用期限:

3.1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要進行試用考察,通過試用,對員工的適崗能力和素質進行考核。

3.2員工的試用期,是指員工從入職培訓考核之日起,至轉為公司正式員工之日止,稱為員工的試用期。

3.3員工在接受入職培訓期間,算試用期,此期間的工資,按照每天50元,根據培訓出勤情況核發。

3.4員工的試用期限,根據崗位職級的不同而不同,具體規定為:

(1)對於內聘職員,試用期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對於部門職員,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

(3)對於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一般為3-5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提前轉正:

4.1在規定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填寫《提前轉正申請表》,申請提前結束試用期。對於員工提出的提前轉正申請,其上級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需根據員工的具體工作表現,逐級嚴格審核,最後提報總經理審批。

4.2為嚴格規範試用期,對於提前轉正,人力資源部特作如下限定:

(1)內聘員工試用期不得低於1個月;

(2)部門職員試用期不得低於2個月;

(3)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不得低於3個月。

五、試用期的培訓:

5.1 同一批入職的新員工人數超過5人的`,由人力資源組織,進行集中的培訓;低於5人的,可以單獨做簡單的入職培訓,然後在一個月內,在人力資源的組織下,集中做一次入職培訓。

5.2 新員工的試用期培訓,按照《博飛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實施。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門,共同做好新員工的培訓工作。

5.3入職培訓期間,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培訓教材的發放、保管、回收,以及培訓滿意度調查和培訓考試工作。

六、新員工轉正:

6.1新員工轉正由員工自己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經上級領導審核通過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6.2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試用期的培訓考核成績,綜合部門對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對公司和崗位適應狀況,以及員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規範等表現,對新員工的轉正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總經理審批。

6.3如有必要,人力資源部將對新員工的轉正薪資進行調整,與部門領導和員工溝通後,提交總經理審核。

6.4 對於因各種原因沒有通過轉正審核的員工,可以根據情況,填寫《新員工試用期延長申請表》,在原崗位繼續試用,但最長不得超過規定期限,否則辭退。

七、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

7.1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以及與公司文化的融合和認同程度,依據的是崗位對員工的能力素質要求。

7.2 員工的試用期考核,主要採用定性主觀評價和量化業績指標的方式,由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7.3 員工如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逐級申訴,直至分管副總。對於特殊崗位的員工,如有必要,則實行特殊的考核方式,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7.4 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實行月度考核。除公司考核外,新員工每個月需提交一份工作總結。

八、試用期待遇:

8.1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資為轉正後崗位工資的80%。對於重要、關鍵的崗位或者是中高層管理人員,試用期工資實行延期支付的方式,即確定試用期工資後,實際發放時不全額發放,而是隻發放部分工

資,差額部分待轉正後逐月予以補足。具體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溝通確定後,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8.2還沒有取得畢業證,在公司內頂崗實習的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統稱為實習生,工作期間統稱為實習期,實習期間不核發工資,但是可以給予實習補助,具體數額另行規定。 對於雖然還沒有畢業的,但是實際全職工作的應屆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的,則不再有實習期,而直接轉入試用期。

8.3 應屆畢業生畢業前在公司實習的時間,畢業後實習期可以轉換為試用期。如實習期達到或者超過試用期時間,則不再重新計算試用期,可以直接申請轉正。如實習期不足規定的試用期限,則必須補足試用期限後方可轉正。

8.4 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原則上不享受公司的節假福利。如有特殊情況,則特殊處理,由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九、試用期員工的辭退、辭職:

9.1 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1)違反職業道德、有損公司形象和集體利益;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能力素質達不到崗位要求;

(4)沒有通過培訓考核最低要求;

(5)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

9.2 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辭職的,需提前7天填寫《離職申請單》,交上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核通過後,辦理離職手續, 若員工在未通過培訓十個工作日內自動離職者,則沒有工資。

9.3 沒有通過公司試用期考核,被公司辭退的員工,工資中的差額部分,原則上不予以返還。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5

一、目的

為規範員工在試用期內及轉正的要求及辦理程序,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辦公室人員、生產管理人員、生產技工等試用期員工轉正。

三、權責

1、試用期員工的權責:

(1)主動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工作目標、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2)接受人事部的入職培訓及相關考核。

2、試用期直屬主管的`權責:

在工作中引導新員工領悟公司的文化、督促並指導其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培訓新員工工作職責、內容與目標及崗位必須的安全操作知識與技能

3、人事部的權責:

(1)培訓新員工有關公司的文化、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日常辦公/工作須知等;

(2)負責試用期員工的最終考核、勞動合同簽訂;

(3)負責面談試用期轉正的員工並審核其申請;

四、試用期管理規定

1、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

(1)合同期為3年,試用期為3個月;

(2)需要縮短試用期或免試用期者,由用人單位申請,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執行。

2、試用期內離職:

(1)辭職:試用期員工由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須提前三天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所屬部門的負責人,遞交至人事部,經批准後,員工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或試用不合格而辭退員工。各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必須有明確的不合格證據説明,並將職員不合格的事例填寫在相關考核報告中;

(3)試用人員工作未超過三日而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工資。

3、試用期內請假:

試用期員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請假超過三天者,其轉正時間自行順延;若請假時間超過十五天者,如非特殊原因向人事部申請並經過同意,否則不得轉正。

4、試用期考核:

(1)新員工月考核:當新職員入職時,人事部須在其入職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試用期評定表》交給其直接主管,用人部門在員工試用期滿前10天將該表提交人事部;

(2)新員工在試用階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達標者,部門負責人須如實記錄在《試用期評定表》中,以作為解聘其的依據。

(3)若發現試用期員工在應聘過程中有隱瞞、欺騙現象,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其試用關係並無任何賠償責任。

五、轉正管理規定

1、正常轉正流程:

人事部根據部門主管所提交的《試用期評定表》、《綜合能力評價表》,提前10天將《轉正申請單》發至部門主管,並在三日內將該表填寫完全後交與人事部。

2、考核不合格員工之處理辦法:

(1)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予錄用,特殊情況,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向總部行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可按轉正員工處理。

(2)如新員工月考核未合格時,公司有權以能力未達要求為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且無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給予賠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人事部於離職當天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並於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結算薪資,用公告欄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發佈公告,告知相關部門及與我司相關有業務來往的合作伙伴。

3、提前轉正程序

(1)試用期間內表現優秀者可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具體流程見正常轉正流程),提前轉正者試用期不得低於一個月;

(2)注意:用人單位任何人均不可擅自承諾員工提前轉正,而必須將其優秀事蹟整理成書面文件上報至人事部,經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向員工轉達提前轉正、提前調薪的口頭通知。若因部門主管擅自承諾提前轉正而未能經批准者,員工應提前獲得的調薪待遇由承諾者承擔,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或金額的大小向該承諾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3、免試用期程序

所有免試用期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曾在我司工作超過6個月,且沒有被考評不合格或沒有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者;特殊人才有免試用期的特殊要求者;

(2)滿足上述條件的人,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總人事部經總經理審核後,方可同意免試用期。

六、員工轉正後薪酬的調整及反饋

1、試用期滿後,員工在每月的15日前轉正的則在當月調整薪金,若在每月的16日後轉正的,則從下月調整薪資;

2、職員轉正工資視入職時所談條件及試用期表現而定,若與入職時所談薪酬有出入,則由人事部與入職者面談確定。

七、其它

1、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訂並附則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