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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年審管理辦法

職場1.83W

第一條 為加強收費動態管理,強化收費事後監管,規範收費年審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收費年審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持收費許可證實施的收費進行年度審驗(以下簡稱“收費年審”)。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實施收費年審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與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收費年審的組織實施工作,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從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收費年審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收費年審分級實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收費年審工作。具體按照“誰發證、誰年審”原則開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全國性、分行業、分地區的收費審驗工作。

第六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收費年審工作的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收費年審範圍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辦理收費許可證實施收費的單位。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交叉審驗或集中審驗。

第八條 收費年審工作按年度組織實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費年審工作。

第九條 收費年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收費許可證是否有效,是否按規定辦理了變更或註銷手續;

(二)是否按規定對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

(三)是否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實施收費;

(四)收費單位的收入、支出情況;

(五)收費單位的性質以及收費依據是否發生變化,是否繼續保留收費項目或者維持原有收費標準;

(六)上一年度年審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是否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

(八)其它需要審驗的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對收費單位實行重點年審:

(一)收費項目多、收費金額大的;

(二)社會反映強烈、信訪多的;

(三)收費期滿需重新審批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

(四)上一年度年審發現違規收費行為的。

第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提前30個工作日發佈年審通知,公佈年審對象、內容、時間及要求等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 收費單位在收到年審通知後,應對本單位收費情況開展自查,並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參加年審。對未按時參加年審的收費單位,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其辦理年審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收費單位參加年審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費政策執行情況自查報告;

(二)合法有效的收費批准文件;

(三)相關收費票據、賬簿、報表等資料;

(四)收費許可證正、副本、申請表;

(五)涉及收費工作的有關資質證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收費單位提供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對收費單位提供的年審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告知收費單位作出修改或補充。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聘請中介機構或專業機構的相關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收費年審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收費年審,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驗結論。重點審驗應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

審驗結論。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審驗結論的,應向收費單位作出書面説明。

第十七條 對審驗未發現違規收費問題的,應在收費許可證副本“年審記錄”處註明“XXXX年度已審驗”,並加蓋收費年審專用章。

第十八條 對審驗發現存在違規收費問題的,應對其提出整改意見,並將違規收費問題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跟蹤移交問題的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收費年審工作情況。重點報告開展收費年審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有關單位執行收費政策法規情況,收費年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完善收費政策、加強和改進收費管理工作建議等。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年審工作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做好收費年審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有關單位提供的審驗材料應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幫助收費單位建立收費台帳,詳細記錄每項收費的'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收費年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收費年審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工作的監督管理,糾正收費單位亂收亂支行為,完善收費管理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收支年審工作和票據年審工作(以下統稱年審工作)管理。

第三條 年審工作由各級物價、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年審時,以物價主管部門為主聯合設立年審辦公室,負責年審工作具體事務。

第四條 年審工作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遵循嚴格、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年審工作審查內容:

(一)設立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的依據;(二)收費許可憑證;(三)收費執行情況;(四)收費票據使用與管理情況;(五)收費賬目管理情況;(六)收費上繳和留用支出情況;(七)其它應審查的事項。

第六條 年審辦公室負責編制年審工作計劃,並在年審開始前一個月,將計劃通知收費單位。

第七條 收費單位按年審工作計劃要求,填寫《收費收支年審表》和《收費票據年審表》,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連同有關憑證、資料於每年三月底前報年審辦公室。

第八條 年審辦公室對報送的年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詢問和調查。

第九條 審查終結後,年審辦公室製作年審結論書並通知收費單位。審查合格的,年審辦公室在收費單位的收費許可證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審查不合格的,應責令收費單位限期糾正,再重新辦理年審手續。

第十條 審查工作應自審查開始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年審工作應在每年六月底前全面結束。

第十一條 對年審中發現的亂收亂支行為,各級物價檢查機構按照《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和有關規章給予處罰。

對年審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十二條 物價部門可按收費單位收費收入3‰-5‰的標準收取年審管理費。收費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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