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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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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組織舉辦涉及國家祕密的活動(會議),必須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並視情況設置警戒區域和警衞人員,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場所特別是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並同時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二)涉密活動(會議)舉辦前,保密部門應對會場擴音、錄音設備進行保密檢查。嚴禁使用無線話筒錄音或以無線代替有線擴音設備以防泄密。

(三)對與會人員嚴格把關,會前應將名單呈報分管領導審定,他人不能代替參加會議,並進行簽名登記。嚴禁與涉密會議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四)與會人員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祕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的手機應取出電池。

(五)涉密會議工作人員要用統一編號的記錄本進行會議記錄,會後按規定統一收回、保密或銷燬。凡會議規定不準記錄的,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不得錄製聲像製品;確需記錄或錄製的,須經主辦單位批准,其記錄本或製品按同等密級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會議印發的祕密文件、材料,要嚴格管理,標明密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登記分發和履行簽收手續,會後按登記清單及時收回。需隨身攜帶回單位的,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途中採取保密措施,回單位後立即交到保密室登記保存,不得私自留存,嚴防丟失。嚴禁向與會議無關人員提供涉密會議材料;

(七)為涉密會議擬定的文件草稿,用後統一由主辦單位及時收回。需保存的,應標明相應的密級歸檔保管;無需保存的,造冊登記後銷燬;

(八)涉密會議期間發現文件丟失或被竊,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追查,設法挽回損失;

(九)會議結束後,要對會議場所、住地進行保密檢查,不得有文件、筆記本等遺漏。

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涉密會議組織召開應提前填寫《涉密會議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並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保密工作。會前應向與會人員強調會議保密事項和要求,增加保密防範意識。

第二條 召開涉密會議應確定會議密級和會議代號。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限定參加人員和範圍。必須嚴格執行不在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的規定。

第三條 在召開涉密會議前,必須做好保密工作。涉密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措施的內部場所召開。

第四條 涉密會議會場保密檢查內容

(一)瞭解會場周圍情況是否有利於召開涉密會議;

(二)檢查關閉會議室內電視監控,錄音防盜報警設備;

(三)檢查使用無線話筒和錄音與擴音相連接的設備(有特殊錄音要求的除外);

(四)檢查會議使用的桌椅和燈光設備,有無異常、異樣的無線接收,發射裝置;

(五)瞭解提供服務人員的政治品德,職業道德情況,禁止使

用外籍、政治觀點對立、品德和職業道德不佳的人員;

(六)根據會議情況向對方提出保密及人員控制要求。

第五條 召開涉密會議,應事先對會場進行保密檢查,會場內應採取手機屏蔽或控制措施,錄音錄像應經會議主辦部門和保密辦領導批准。

第六條 涉密會議使用的擴音等技術設備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嚴禁使用帶有無線上網功能的便攜式計算機

第七條 涉密會議不得將手機帶入會場。

第八條 涉密會議不得使用無線話筒、可拍照手機、對講機等可以進行無線發射、傳輸的設備。

第二百六十九條 涉密會議應由專人負責參會人員身份確認和涉密載體的發放、清退和銷燬,使用和管理符合保密要求。

第九條 因特殊情況在公司外舉行會議,主辦部門要協同保密辦與承擔會議的保密部門取得聯繫,對使用會場及相關服務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檢查和審查。會議資料開會時發放,會後收回。

第十條 嚴格控制入會人員的範圍。會議代表入場時,要嚴格檢查會議代表證和會議工作證,防止非入會人員進入會場。整個會議過程直至會議結束,會場入口處要有專人守衞。

第十一條 涉密會議要進行錄像、拍照、錄音工作的,由公司專業人員負責。所有涉密會議聲像資料,按會議密級定密,會後作為密件管理。

第十二條 涉密會議結束後要及時清理會場和討論地點,仔細

檢查是否有會議代表遺忘的'文件、資料、筆記本等。

第十三條 涉密會議全部結束後,要在承擔會議的保衞部門配合下,對會場討論地點及會議代表的房間逐一進行檢查,對代表遺留的涉密文件資料等進行清理登記,交由公司保密辦處理。

第十四條 對於遺留的有關涉密會議內容的紙張、資料等集中進行銷燬,確保涉密會議信息、資料的安全。

第十五條 與會者在報到或在會議入場時領取文件、資料必須簽字登記,認真執行文件登記、使用、 退還手續。

第十六條 會議期間需打印和複印涉密文件、資料,一律交由會議涉密資料管理人員負責辦理,並對打印、複印的涉密文件資料逐一進行編號登記以及嚴格進行使用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打印、複印會議文件過程中,要及時清理銷燬廢棄的記載有關涉密會議信息的紙張。

第十八條 會議結束後,要統一收回代表手中的涉密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對於需要會議代表帶回的涉密文件、資料,統一收回後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通過機要通信形式寄給有關單位,避免個人攜帶發生丟失和被竊。

特殊情況需要由個人攜帶時,必須由會議主辦部門請示分管公司領導批准並按公司有關管理規定製度辦理。

第二十條 外出參加會議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涉密文件的按公司《國家祕密載體管理制度》執行。回公司後應主動將

隨身帶回的文件資料交保密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會議主辦部門在會議結束後,要將涉密會議審批表連同會議人員名單、會議日程安排、會議文件目錄等送保密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會議的祕密內容,不得擅自向宣傳機構提供資料公開報道會議的祕密事項。

廣州市番禺遠航螺旋槳製造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總經理:

附件:

《涉密會議審批表》

附件

涉密會議審批表

涉密會議保密管理制度 [篇3]

機關、單位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祕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要求。

1、凡組織舉辦涉及國家祕密的活動(會議),必須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並視情況設置警戒區域和警衞人員,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場所特別是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

2、涉密活動(會議)舉辦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會場擴音、錄音設備進行保密檢查。嚴禁使用無線話筒錄音或以無線代替有線擴音設備。

3、涉密活動(會議)舉辦前,應將與會人員名單呈報分管領導審定。與會人員進行入會場必須簽名登記,且不得帶入手機等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信息設備。嚴禁與涉密會議無關人員進行入會場。

4、會議開始,會議主持人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並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5、涉密會議記錄,要用統一編號的記錄本指定專人記錄,會後按規定統一收回、保密或銷燬。凡會議規定不準記錄的,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不得錄製聲像製品;確需記錄或錄製的,須經主辦單位批准,其記錄本或製品按同等密級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6、會議印發的祕密文件、材料,要嚴格管理,標明密

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登記分發和履行簽收手續,會後按登記清單及時收回。嚴禁向與會議無關人員提供涉密會議材料;

7、涉密會議期間發現文件丟失或被竊,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追查,設法挽回損失;

8、會議結束後,要對會議場所、住地進行保密檢查,不得有文件、筆記本等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