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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保密管理制度

職場2.92W

第一條 我所繫一家依法成立並持續經營之律師事務所,依法擁有自己的商業祕密和其他祕密。本所祕密關係到本所權利和利益,為保守本所祕密,維護全體人員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體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都有保守本所祕密的義務。

律所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條 在任職期間指工作人員在本所工作期間。任職期間包括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場所內。

第三條 保密範圍

1、 本所合夥人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2、 本所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項目、規範、戰略以及經營決策。

3、 本所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等。

4、 本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 本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 本所的人事檔案、工資、勞務收入及資料。

7、 其他經合夥人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8、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四條 本所祕密的密級分為三級:絕密、機密與祕密三級。

1、 本所開拓、經營的業務項目,直接影響本所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2、 本所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和本所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3、 本所的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律師意見書、正在辦理或已辦理的律師業務案卷材料和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祕密級。

第五條 對於祕密文件、資料及軟盤等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 屬於本所絕密級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須經所有合夥人統一併批准,並由合夥人會議制定或委託專人執行;祕密級的由部門主管合夥人同意並批准,並由合夥人會議制定或委託專人執行;祕密級的由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執行。

2、 非經合夥會議或主管部門合夥人同意並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3、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完成,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5、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祕密事項的,應事先經主管部門合夥人批准。

6、 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祕密。

7、 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本所祕密。

8、 如發現本所祕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經被泄漏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經一步泄漏,並及時通報合夥人,合夥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做出處理。

9、 工作人員從本所離職後,仍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其在本所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密級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直至上述密級信息由本所公開或實際上已經公開為止。

10、 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工作人員應本着謹慎、誠實的原則,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級信息。

第六條 如違反以上條款,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經本所合夥人會議通過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八條 本制度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保密制度附件:

律師事務所保密承諾書

為了保守律師事務所的商業機密,維護律師事務所的利益,本人保證並承諾:

(1) 本人在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實習或者工作期間,遵守本所的保密制度,非經合夥人同意並批准的材料,絕不復制或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資料一定須經合夥人同意後辦理。

(2) 本人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或工作中所知悉或獲得的有關本所的業務項目、業務內容等,無論在事務所實習、工作或離開事務所兩年內,絕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漏本所祕密。

如有違反上述事項,本人願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