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利和權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所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二、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祕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員工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7、其他經公司確定為應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策,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機密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的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嚴懲嚴重的損害。
3、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第八條 公司祕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祕級:
2、公司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祕密級.
4、屬公司祕密事項但不能標明密級的,通過口頭通知,傳達接觸範圍的人員.
第九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特別授權人員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設備或商業機密,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方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書信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祕密.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或相關領導,由其及時作出處理.
四、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給予警告並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
3、已泄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辭退並罰款五千元並酌情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1、故意或過去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窮取,出賣公司祕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祕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利和權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所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二、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祕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員工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7、其他經公司確定為應保密的事項。
8、一般性決定,決策,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機密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的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嚴懲嚴重的損害。
3、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第八條 公司祕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祕級;
2、公司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祕
密級;
4、屬公司祕密事項但不能標明密級的,通過口頭通知,傳達接觸範圍的人員。 第九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特別授權人員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設備或商業機密,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方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書信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祕密。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或相關領導,由其及時作出處理。
四、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給予警告並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
3、已泄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辭退並罰款五千元並酌情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經
濟損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1、故意或過去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出賣公司祕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五、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祕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企業保密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發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漏公司祕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的祕密。
第四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 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目標、經營決策等事項;
2. 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
3.專有生產技術及新生產技術、技術潛力、新技術前景預測、專利動 向、產品配方等;
4. 公司項目運作的祕密事項、工作策略、流通渠道和機構、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等;
5.重要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客户和貿易渠道;
6. 公司未公佈的人事、財務、審計信息;
7.其他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祕密事項。
第五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祕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
第六條 公司祕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員工接觸。
第七條 非經批准,不準複印、摘抄祕密文件、資料。
第八條 記載有公司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接觸公司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刺探公司祕密。
第十條 對保守公司祕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財會室、檔案室、化驗室等機要部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也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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