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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視培養學生的樂感國小作文

作文2.15W

—、音樂審美活動是圍繞樂感所展開的

有關重視培養學生的樂感國小作文

在我們的教學實踐中,“樂感”是個既十分熟悉,但又難以詮釋的詞語。這一方面是因為音樂教學活動經常以“樂感”作為一把準尺,對學生進行音樂表現和技能訓練的要求,進行音樂能力水平的衡量和考評,而另一方面在目前的音樂辭書中,在有關音樂教學的指導文件中又難以找到關於“樂感”的權威性解釋。因此對其具體內涵的理解存在着見仁見智的差異。

但是,在人類長期的音樂實踐活動中,“樂感”的概念已經被確立,並得到廣泛的使用。這無疑是建立在充分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也是從感性認識到理性概括的昇華。因此,對樂感進行一些具體的探討,不論是對於瞭解和掌握音樂規律,還是幫助提高教學質量,都是十分有意義的。

首先,我們認為樂感是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和過程,它是客觀的音樂音響通過聽覺感受後而產生的心理反應。通常所説的樂感不是對單一樂音要素的感知覺(如音高、音長、音量、音色),也不是對某一音樂表現手段(如旋律、節奏、速度、力度、調式、調性、和聲等)的聽覺鑑別和判斷,而是對音樂整體感受能力和效果總和的概念性表述。當然,音樂是多種音響要素的有機組合,任何一項“指標”的缺失,都會影響到樂感的完美構成,

例如,當我們聽到器樂演奏中節奏不穩,或歌唱中出現了“跑音”等現象,決不能以“瑕不掩瑜”來予以寬容,這些對音樂的無情破壞,自然談不上“樂感”了。

由此可見,樂感是對音樂的整體感知能力,從技術層面來看,它包容了多方面的內容,例如音準感、節拍感、節奏感、調性感、和聲感等構成音樂要素和表現手段的感知能力,這説明了良好的音樂技能技巧是獲得樂感的基礎。但是這種感知能力的內涵決不是單純技術層面的,而是建立在良好音樂技能技巧基礎上的音樂審美感知能力,例如音樂進行的通順感、樂句樂段的完整感、音樂語言的自然流暢感以及在此基礎上構建起來的音樂情感表達等,都是樂感所包容的範疇。所以,從根本意義上説,樂感就是美感,而人類的音樂審美活動就是圍繞樂感所展開的創作、表演和欣賞等活動。

由於音樂心理活動是一個完整的思維運轉網絡,因此,樂感的內涵就不僅僅是感知音樂能力的顯現,它必然包容了在表現音樂過程中所傳遞和表達出來的樂感。具體地説,在演唱、演奏時,所表演出來的音樂,同樣應該具有樂感,這樣也才能被他人感受到音樂本體屬性之美的品格,也才能體驗和感悟到音樂的豐富內涵。反之,那些存在某些缺點和錯誤的演唱、演奏(如跑音走調、節奏不穩)自然是談不上富有樂感了。

二、樂感的審美價值

值得提出的是:樂感的感知和表現是進入審美層次的心理活動,它不是由單純技術決定的,而是良好音樂技能的美學昇華。它是音樂靈魂的體現,是音樂生命力之所在。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對優美的音樂無動於衷,領略不到音樂的美,於是出現了“對牛彈琴”之類的貶義成語,而缺乏對音樂的審美感知力則是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我們也常聽到有些歌唱和演奏,完全按照樂譜表演,在音高、節奏等方面無可挑剔,但是聽後卻感到沒有音樂的“味道”,即使是經典作品也被表現得平平淡淡,缺乏感人的魅力,這顯然都是樂感短缺所產生的弊端。

由於樂感是音樂感受和表現過程中的美感心理活動,它直接體現着音樂美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音樂審美活動中佔有重要的位置。

從感受音樂方面來看,樂感是對音樂的整體感知能力,是通過聽覺途徑獲得的。馬克思曾指出:“對於沒有音樂感的耳朵來説,最美的音樂也沒有意義。”音樂家舒曼也曾説:“發展聽覺是最重要的事情。”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常聽説:“會聽的聽門道,不會聽的聽熱鬧。”這些都揭示了音樂聽覺感受的重要性。由此可見,感受能力是從事一切音樂活動的基本能力,也是音樂審美的核心。只有具備了“音樂的耳朵”才能夠聆聽出音樂內涵的真諦。當然,樂感不是孤立的愉悦感,聆聽音樂時獲得的樂感可以深化情感體驗,它能夠把音樂的表現形式和情感內涵有機地融合在一起,不僅給人以美的享受,而且還可以幫助對音樂的理解,更好地完成從感性到理性的昇華。

從表現音樂方面來看,樂感是音樂美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是將技術轉化為藝術的成果,也是賦予音樂鮮活生命的靈魂,無疑是音樂本質力量的顯現。良好的樂感表現是建立在對音樂作品深刻理解和對音樂表現技能熟練掌握基礎之上的,因此,它能夠將對音樂作品的審美體驗通過歌聲、樂曲聲表達出來,從而使音樂富有濃烈的感染力。富於樂感的演唱演奏不僅善於抒發和表達音樂的情感內涵,而且還能夠激發欣賞者的情感,能夠通過生動感人的音樂使人得到愉悦和精神的力量,這是一切欣賞者所要求和期待的。

我們的音樂教育是以審美為核心的教育。不論是感受與鑑賞還是表現,都必須將審美教育貫穿於教學的全過程,而聆聽音樂和表現音樂等是重要的實踐環節,不論是聆聽,還是演唱、演奏,都必須要通過樂感使學生充分感受到音樂的美,表達出音樂的美,才能“使音樂藝術淨化心靈、陶冶情操、啟迪智慧、情智互補的作用和功能,得到有效的發揮”(引自《音樂課程標準》),否則,我們將超越不了純技術的藩籬,重蹈“雙基”為核心的歷史覆轍。

三、學生樂感的培養

樂感對於音樂審美實踐來説,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學生如果沒有樂感,不僅領略不到真正的音樂美,而且也表現不出美的音樂。作為“以音樂審美為核心”的音樂教育,自然肩負着培養學生樂感的艱鉅任務,但是,它的掌握並非短期所能完成的,必須將樂感的培養作為基本的.審美能力,貫穿於音樂教學和活動的全過程。

最重要的是要培養和發展學生的聽覺。音樂是聽覺的藝術,樂感是聽覺的審美心理反應。因此,只有對音樂的聆聽,才能通過感知、聯想、表象、記憶等心理活動,去體驗音樂的“味道”,去感悟音樂的規律。也只有這樣,才能“在游泳中學會游泳”。在這方面,聽音等技能學習是必要的,但是必須趣味化、審美化,避免枯燥無味的純技術訓練,讓學生以愉快的心情去熟悉和掌握音高、節奏等要素的聽辨、識別和表達能力,在音樂聽覺感知的基礎之上識讀樂譜,以更好地感悟音樂的真諦,並逐漸積累聽覺審美經驗。

對優秀音樂的鑑賞是培養良好樂感的有效途徑。音樂作為一種表演藝術,其完美的演唱演奏不僅體現着音樂鮮活的生命力,而且所流淌出來的歌聲、樂聲無不洋溢着動人的樂感。在這些音樂的感受和鑑賞過程中,旋律、和聲等美感必然潛移默化於學生的心田,隨着日積月累,音樂美的“痕跡”會逐漸強化加深,樂感自然會轉化為自身的感受與表現能力。當然,在進行這方面的學習時,必須啟動情感體驗心理,避免單純地形式模仿,讓學生能夠感受到音樂的審美情感,只有這樣才容易捕捉到樂感的本質特徵。

演唱演奏實踐是培養樂感表現的重要方式。當學生學會了歌(樂)譜,能夠正確地演唱演奏時,必須及時引導到音樂表現的要求上來,啟發他們不僅要唱(奏)“對”,而且要唱(奏)“好”。這個“好”不僅是唱(奏)得連貫、通暢、自然,而且要將音樂的內在情感從內心表達出來。由於音樂的情感是審美情感,它比生活中的情感更強烈、更集中,也更富有感染力,自然對樂感的培養極其有利。即使是視唱等技能訓練也必須要求學生在掌握了音高、節奏等音樂要素之後,將音樂的“味道”唱出來,避免單純追求技術要求,而忽略了音樂的整體完美感。至於在教學方法上則應該多樣化,注意啟發和培養學生的興趣,注意學生的年齡特點,鼓勵他們在音樂表演過程中,以充沛的自信心走進音樂,表現音樂,從而積極主動地掌握樂感。

通過視覺、運動覺也有助於對樂感的體驗和培養。例如樂譜中的音高位置、音符疏密狀態可幫助形象化的感知音樂;根據指揮的手勢、表情可啟發對音樂的情感體驗;通過體態律動可以幫助感受音高、節奏與節拍……,這些輔助手段對早期音樂教育的樂感培養更有效果。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明確:良好樂感是音樂水平、文化修養、生活閲歷、環境影響、甚至遺傳天賦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它又是一項審美心理方面的系統工程,其形成與掌握並非一日之功,而是長期訓練、培養與積累的結果。因此,開闊多元文化視野,與相關學科結合,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