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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經典試題

案例一

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經典試題

某施工企業通過投標獲得了某住宅樓的施工任務,此工程地上18層、地下3層,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業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將土方開挖、外牆塗料與防水工程分別分包給專業性公司,並簽訂了分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説明:建築面積23 420 m2,建設工期450 d,2011年8月1日開工,2012年11月25日竣工,工程造價3 165萬元。合同約定結算方法:合同價款調整範圍為業主認定的工程量增減、設計變更和洽商;外牆塗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費,調整依據為本地區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1:總包單位於7月24日進場,進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原定8月1日開工,因業主辦理伐樹手續而延誤至5日才開工,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4 d。事件2:土方公司在基礎開挖中遇有地下文物,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為此,總包單位請他們向業主要求索賠。事件3:在基礎回填過程中,總包單位已按規定取土樣,試驗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填土質量表示異議,責成總包單位再次取樣複驗,結果合格。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事件4:總包單位對混凝土攪拌設備的加水計量器進行改進研究,在本公司試驗室內進行實驗,改進成功後用於本工程,總包單位要求此項試驗費由業主支付。事件5:結構施工期間,總包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了原項目經理,組織管理一度失調,導致封頂時間延誤8 d。總包單位以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由,要求給予適當工期補償。事件6:監理工程師檢查廁浴間防水工程,發現有漏水房間,逐一記錄並要求防水公司整改。防水公司整改後向監理工程師進行了口頭彙報,監理工程師即簽證認可。事後發現仍有部分房間漏水,需進行返工。事件7:在做屋面防水時,經中間檢查發現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防水公司也自認為難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就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申請。事件8:在進行工程結算時,總包單位根據投標書,要求外牆塗料費用按發票價計取,業主認為應按合同條件中約定計取,為此發生爭議。

【問題】

1.事件1發生後,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是否成立?説明理由。

2.事件2發生後,土方單位是否可以提出索賠要求,為什麼?

3.事件3中,土方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是否妥當,為什麼?

4.事件4中,監理工程師是否應批准總包單位的要求,為什麼?

5.事件5發生後,監理工程師是否應批准總包單位補償工期的要求,為什麼?

6.事件6中,返修的經濟損失有誰承擔?指出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

7.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事件?

8.事件8中,監理工程師應支持哪種意見?為什麼?

答案:

1.事件1發生後,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成立。(1分)

理由:屬於業主責任(或業主未及時提供施工場地)。(1分)

2.事件2發生後,土方單位不可以提出索賠。(1分)

理由:土方公司為分包單位,與業主無合同關係。(1分)

3.事件3中,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不妥。(1分)

理由:試驗費應由業主支付。(1分)

4.事件4中,監理工程師不應批准總包單位的要求。(1分)

理由:此項支出已包含在工程合同價中(或此項支出應由總包單位承擔)。(1分)

5.事件5發生後,監理工程師不應批准總包單位補償工期的要求。(1分)

理由: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不等同於免除總包單位應負的責任。(1分)

6.事件6中,返修的經濟損失由防水公司承擔。(1分)

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

(1)憑口頭彙報簽證認可不妥,應到現場複驗;(1分)

(2)直接要求防水公司整改不妥,應要求總包整改;(1分)

(3)根據分包單位的要求進行簽證不妥,應根據總包單位的申請進行復驗、簽證。(1分)

7.監理工程師對事件7的處理:

(1)拒絕接受分包單位終止合同申請;(1分)

(2)要求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解除合同;(1分)

(3)要求總包單位對不合格工程返工處理。(1分)

8.事件8中,監理工程師應支持業主意見。(1分)

理由:按規定,合同條件與投標書條件有矛盾時,解釋順序為合同條件在投標書之前(或按合同約定結算)。(2分)

案例二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核時發現兩個問題:一是施工單位為方便施工,將設備管道豎井的.位置作了移位處理;二是工程的有關試驗主要安排在施工單位試驗室進行。總監理工程師分析後認為,管道豎並移位方案不會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因此,籤認了該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並送達建設單位;同時指示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試驗室資質等級及其試驗範圍等進行考核。

項目監理過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許可證正在辦理,要求會後就組織開工。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好之前,不宜開工。對此,建設單位代表很不滿意,會後建設單位起草了會議紀要,紀要中明確邊施工邊辦理施工許可證,並將此會議紀要送發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要求遵照執行。

事件2:設備安裝施工,要求安裝人員有安裝資格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時發現施工單位安裝人員與資格報審名單中的人員不完全相符,其中五名安裝人員無安裝資格證書,他們已參加並完成了該工程的一項設備安裝工作。

事件3:設備調試時,總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要求進行調試,存在較大的質量和安全隱患,立即簽發了工程暫停令,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用了2天時間整改後被指令復工。對此次停工,施工單位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了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申請,強調設備調試為關鍵工作,停工2天導致窩工,建設單位應給予工期順延和 費用補償,理由是雖然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調試但並未出現質量和安全事故,停工2天是監理單位要求的。

問題:

1.總監理工程師應如何組織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的審批處理是否妥當?説明理由。

2.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試驗室除考核資質等級及其試驗範圍外,還應考核哪些內容?

3.事件1中建設單位在第一次工地會議的作法有哪些不妥?寫出正確的作法。

4.監理單位應如何處理事件?

5.在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作法是否妥當?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要求是否應該被批准?説明理由。

答案

1.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提出意見後,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籤認。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後再報審,總監理工程師重新審查。

對於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的審批上,第一個問題的處理是不正確的,因總監理工程師無權改變設計。第二個問題的處理妥當,屬於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處理的問題。

2.專業監理工程師還應從以下4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①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鑑定證明;

②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③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④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3.建設單位要求邊施工邊辦施工許可證的做法不妥。正確的做法是建設單位應在自領取施工許可證起3個月內開工。

此外,建設單位起草會議紀要不妥,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監理機構負責起草,並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籤。

4.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將無安裝資格證書的人員清除出場,並請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已完工的部分進行檢查。

5,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要求不應該被批准,因為暫停施工的原因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要求操作,屬施工單位的原因。

案例三

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施工招標 代理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並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與該監理單位簽訂了委 託監理合同。之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

在施工公開招標中,有A、B、C、D、E、F、C、H等施工單位報名投標,經監理單 位資格預審均符合要求,但建設單位以A施工單位是外地企業為由不同意其參加投標,而監理單位堅持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

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評標時發現,B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單位報價且未能合理説明理由; D施工單位投標報價大寫金額小於小寫金額;F施工單位投標文件提供的檢驗標準和方法 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H施工單位投標文件中某分項工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其他施工 單位的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最終確定G施工單位中標,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該 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後,由於雷電引發了一場火災。火災結束後48小時內, G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通報了火災損失情況: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總價值100萬 元的待安裝設備徹底報廢;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一輛價值25萬元的汽車被燒 毀。另外,大火撲滅後G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機械閒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衞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並預計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損失情況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屬實。

問題:

1.指出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和委託監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並説明理由。

2.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正確?説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説明理由,並寫出正確作法。

4.判別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為有效標?説明理由。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答案

1.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簽訂委託監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應於30天內簽訂合同。

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 議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正確的。以所處地區作為確定投標資 格的依據是一種歧視性的依據;這是招投標法明確禁止的;

3.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妥,不應包括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確組成應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 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4.B、F兩家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D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低於成本,F單位的 情況可以認定為是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屬重大偏差。D、H兩家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他們的情況不屬於重大偏差。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於不可抗力。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100萬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C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大火撲滅後C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閒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衞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