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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提分試題2017

學習知識無論怎樣學都學不到盡頭,但我們不能以學無盡頭為由而放棄了學習。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提分試題,供各位考生分享。

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提分試題2017

 【案例一】

某施工單位承建的某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已批准。該工程建設規模為日處理能力41.5萬m3二級處理,總造價約為2.9億元,其中土建工程約為1.8億元。工程資金來源為:35%自有資金、65%銀行貸款。

現邀請合格的潛在的土建工程施工投標人蔘加本工程的投標。要求投標申請人須具備承擔招標工程項目的能力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或以上資質的施工單位,並在近兩年承擔過2座以上(含2座)10萬立方米以上污水處理廠主體施工工程。同時,作為聯合體的樁基施工單位應具有三級或以上樁基施工資質,近兩年相關工程業績良好。

【問題】

1.建設工程招標的方式有哪幾種?各有何特點?

2.哪些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通過招標進行發包?

3.可以不進行招標,採用直接委託的方式發包的工程項目有哪些?

【案例二】

某工程在施工設計圖紙沒有完成前,業主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家總承包單位承包該工程的施工任務。由於設計工作尚未完成。承包範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施工合同簽訂前,業主委託了一家監理單位協助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和進行施工階段監理。監理工程師查看了業主(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草擬的施工合同條件,發現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條款:

(1)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線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4)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5)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隱蔽工程的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合格後重新進行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如果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如果不合格,乙方則應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報告7天內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量(計量),並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索賠報告。

【問題】

1.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固定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2.請逐條指出以上合同條款中的不妥之處,應如何改正?

3.若檢驗工程質量不合格,你認為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4.不可抗力事件風險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案例三】

某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三個不同性質的施工單位承擔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建設單位分別與A公司簽訂了土建施工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與C公司簽訂了電梯安裝合同。三個合同協議中都對甲方提出了一個相同的條款,即建設單位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三公司創造可利用條件。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公司在簽訂合同後因自身資金週轉困難,隨後和承包商D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約定承包商D按照建設單位(業主)與承包商A約定的合同金額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費,一切責任由承包商D承擔。

事件2:由於A公司在現場施工時間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開工時間相應推遲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賠。

【問題】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賠是否正確?若不正確,説明正確的做法。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承發包過程中的違法分包行為有哪些?

【案例一】

1.建設工程招標的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1)公開招標的優點是:投標的承包商多、範圍廣、競爭激烈,業主有較大的選擇餘地,能獲得有競爭性的報價。其缺點是:由於申請投標人較多,一般要設置資格預審程序,而且評標的工作量也較大,所需招標時間長、費用高。

(2)邀請招標的優點是:不需要發佈招標公告和設置資格預審程序,節約招標費用和節省時間;由於對投標人以往的業績和履約能力比較瞭解,減小了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方違約的風險。

為了體現公開競爭和便於招標人選擇綜合能力最強的投標人中標,仍要求在投標書內報送表明投標人資質能力的有關證明材料,作為評標時的評審內容之一(通常稱為資格後審)。其缺點是:由於邀請範圍較小、選擇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術上或報價上有競爭實力的潛在投標人,因此投標競爭的激烈程度相對較差。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採用直接委託的方式發包建設任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_T-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

1.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固定總價合同形式不恰當。

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條件一般為:

(1)招標時的設計深度已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工程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範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會出現較太的設計變更,承包方依據的報價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不會有較大的差異。

(2)規模較小,技術不太複雜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報價時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

(3)合同工期較短,一般為工期在1年之內的工程。

2.(1)不妥之處一: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正確做法: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應承擔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不妥之處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和地下主要管線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正確做法:甲方應保證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作為乙方現場施工的依據。

(3)不妥之處三: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正確做法: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4)不妥之處四: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正確做法:乙方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供其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或監理工程師職責不應出現在施工合同中)。

(5)不妥之處五:監理工程師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計量)。

正確做法:監理工程師應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

3.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如下:

(1)人員的素質;

(2)工程材料;

(3)機械設備;

(4)工藝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

(5)技術環境、作業環境、管理環境等

4.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如下: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承、發包雙方人員傷亡損失,分別由各自負責。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案例三】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A公司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禁止的行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賠不正確。

正確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開工推遲的工期和費用損失,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