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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核銷法規和特點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是指國家職能部門對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實施跟單核銷、逐筆管理的全過程。那麼出口收匯核銷的法規和特點有哪些呢?一起來了解了解!

出口收匯核銷法規和特點

  1、出口收匯核銷的法規

現行國家出口收匯核銷的法規主要有:

1990年12月19日國務院批覆,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海關總署、中國銀行總行發佈實施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1990年12月19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海關總署、中國銀行總行發佈實施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實施細則》(簡稱《細則》);

1991年6月10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海關總署、中國銀行總行發佈實施的《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簡稱《補充規定》)。

  2、出口收匯核銷的特點

①以核銷單為核心。

外匯管理部門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是貫穿於發放和收回核銷單並辦理核銷的全過程之中,出口單位憑核銷單及其附件辦理報關或委託報關和有關核銷手續。海關見核銷單受理有關出口貨物的驗訖手續。出口退關時,海關在核銷單上籤注意見並蓋章。

②以事後核為基調。

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是在貨物出口後,並且及時收匯或明確“去向”後,方可受理。換言之,出口單位除事先需向外管部門領取一定數量的'核銷單外,出口貨物能否報關,何時報關無需也不應經外管部門認可。但收匯或明確“去向”後,辦理核銷手續,確能起到促進收匯、便於核銷、避免麻煩之作用。

③以全方位為範疇。

一方面覆蓋面廣,出口收匯核銷在全國各地貫徹執行;另一方面涉及點多,核銷業務涉及所有的出口單位、外運、海關、金融機構、外管部門諸方面和滲透在貨物出口、貨款收妥或實物進口或明確“去向”的全過程。

④以增收匯為宗旨。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通過核銷單的發放和出口單位不同,報關地點不一,規定了不同的交回核銷單的時間以及對不同的出口地區、貿易方式和結算方式,明確了不同的最遲日期和相同的核銷工作日等辦理核銷環節,來全面、準確地掌握出口收匯實績,並及時、有效地促進安全收匯、催促逾期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