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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面對行政部門的突擊檢查

隨着政府執法的持續增強,政府調查和突擊檢查的活動也愈加頻繁,企業越來越需要懂得如何適應並配合相關檢查,避免阻礙執法的嚴重後果,最大限度降低政府調查,尤其是突擊檢查給企業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

企業如何面對行政部門的突擊檢查

什麼是突擊檢查

如本調研結果所示,近兩年越來越多的企業受到政府的突擊檢查。突擊檢查,是政府部門為調查刑事或行政違法行為,對目標企業的場所、財產、員工、文件資料等進行的突然檢查。該等突擊檢查常常未經事先通知,基於其性質,往往是預料之外的突然襲擊。

突擊檢查的目的是通過突然檢查或搜查實現調查取證的最佳效果。檢查中,政府官員要求立即進入目標企業的場地、接觸其設施和財物、獲取文件資料或詢問企業的員工以實施搜查、檢查、詢問、查封扣押等行動。

相反,政府部門常規性的、不涉及立即搜查目標企業的場所、財產、資料和人員以實施檢查、查封等措施的執法活動,則不屬於突擊檢查的範疇。比如向目標企業送達司法文書、行政通知或其他文件,或僅僅要求企業提供信息等執法活動。

政府實施突擊檢查的目的,在於收集與潛在違法行為相關的文件、信息和證據。具體而言,突擊檢查可能包括調查:反腐朽和反商業賄賂方面的違法行為;反壟斷及競爭方面的違法行為;違反其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如藥品相關法律法規欺詐或其他刑事犯罪等。另外,執法部門對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為配合取證,也可能會對與被調查的第三方相關的企業進行突擊檢查。

哪些執法機構可能實施突擊檢查

在我國,司法、執法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進行突擊檢查。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業賄賂行政違法案件的權力,而工商局則根據《行政處罰法》,頒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其中規定工商執法機關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權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場所進行檢查,並有權詢問相關人員,調取相關證據。這就賦予了工商執法人員對企業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的權力。又如,《反壟斷法》第39條也明確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的權力。

舉例説明,我國有權進行突擊檢查的政府機關主要包括: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及其下屬各地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下屬各地機構;商務部及其下屬各地商務委員會、商務局;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及其下屬各地機構;最高檢及省市地方各級檢察院;公安部及省市各地公安廳、局。

突擊檢查的主要程序和執法權限

典型的突擊檢查程序包括開始階段、檢查階段、檢查結束前和檢查結束後四個階段。開始階段,政府官員到達後,宣佈進行現場檢查,出示證件、執法文件等。一般而言,執法過程都要求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在規模較大的調查活動中,也可能涉及人數較多的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執法官員到達後,一般願意等待一段合理的時間,以便公司適當的代表到達現場協助檢查。實踐中,公司也可以爭取請求公司律師到場後,再開始檢查活動。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執法人員需要等待公司律師到場。因此,企業不應當因律師未到場而阻擋檢查。

檢查階段的主要執法活動是檢查場所、物品、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審閲、複印、拷貝文件和資料;執法官員也可能要求與員工進行一對一會談。需要提示的是,通常情況下,爭取獲得執法人員的同意後,可以由公司法務人員或律師陪同參與談話,但我國法律也並未規定被訪談人員有要求律師陪同在場的權利,因此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與執法人員對話。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有權在被檢查場所四處走動,不受妨礙。同時,執法人員也有權進入電子數據系統審閲或拷貝數據。在一些情況下,執法人員可能會對涉嫌違法的物品,或者重要的證據資料等採取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記等措施。

檢查結束前,執法官員會告知是否還有後續現場檢查,雙方審核、確認複製、帶走的文件清單,雙方確認談話筆錄、現場檢查筆錄以及查封、扣押情況。

現場檢查結束後,執法人員可能會通知公司繼續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或者要求公司前往彙報情況,或者要求與特定的公司人員進行訪談。在調查潛在違法、違規事件的'過程中,執法機關也可能再次前往公司場所,進行進一步的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過程中,執法或司法人員的權限,均由刑事、行政法律和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以商業賄賂行政執法調查為例,執法人員的權限主要包括:進入相關場所,但不得使用強力或暴力;對相關場所各處進行檢查;要求出示、查閲、複製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包括合同、票據、財務記錄、收據、往來函件等;檢查與調查事項相關的產品、設備、設施、辦公室等;要求查閲、複製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詢問相關人員,形成詢問筆錄;查封、扣押、沒收、先行登記保存相關證據或違法物品。在反商業賄賂的行政執法程序中,執法人員並沒有權利搜查人身或私人住所,如需要檢查的,應當報請公安機關執行,工商機關進行配合。

正確配合政府調查和突擊檢查的重要性

面對執法機構的突擊檢查,許多企業往往措手不及、慌亂應對,甚至出現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逃避執法、藏匿損毀文件、提供虛假信息等阻礙執法的做法,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事實上,執法機構都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依法執法,被檢查、調查的企業完全沒有必要驚慌失措。不懂得如何配合政府執法,往往是由於企業缺乏完整的配合系統和反應機制,相關人員分工不明,又缺乏相關的經驗和知識,結果導致毫無必要的慌亂和錯誤應對。

懂得如何配合突擊檢查,懂得如何合法、正確、有序的做出反應,合理合法主張企業的權利,同時又能配合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是企業應當具備的能力。根據實踐經驗,發生政府突擊檢查時,擁有成熟機制,作出正確應對的企業,與缺乏政策,錯誤應對的企業相比,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